[ 張兵 ]——(2014-4-2) / 已閱9850次
為使“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時應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落到實處,便于今后罰金刑的執行,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應將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一并納入偵查范圍,必要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親屬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財產,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應進一步明確罰金刑的執行主體,可以將其納入法院內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范圍,適用民事執行的操作程序,以解決罰金刑無人執行的問題。此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人民法院應建立罰金刑隨時追繳機制,不能對罰金刑一判了之,特別是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進一步強化執行措施,切實加大執行力度,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權威。
4.堅持以案說法和輿論引導相結合,深入宣傳罰金刑。
要采取巡回開庭、以案說法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對罰金刑的宣傳,讓社會各界了解罰金刑適用的基本原則、主要作用,改變部分群眾以罰代刑、以罰買刑的錯誤認識,增強群眾對罰金刑適用的理解與支持。要加強對群眾的法制教育,增強群眾的守法意識,特別是要讓犯罪分子明確罰金刑的強制執行力,通過把罰金刑的執行與減刑、假釋相掛鉤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犯罪分子主動繳納罰金,減少“空判”現象,維護法院判決的強制力,樹立司法權威。
(作者單位: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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