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兆華 ]——(2014-4-3) / 已閱10011次
3.確認共有并“加名”,有利于保護未登記產權一方合法權益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被登記產權一方隨意買賣的法律風險較大,未登記產權一方的合法權益易受侵害。在夫妻關系有可能破裂時,這種風險更大,法律規定此時夫妻一方甚至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但這不足以防止登記產權一方隨意處置其名下房屋,很可能在未登記產權一方提起分割訴訟之前,該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這也只是離婚時的補救措施,而且受制于擅自處分一方的執行能力,這種事后救濟措施對未登記產權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不周到。
如果未登記產權的一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最終“加名”成功,其合法權益則會得到較為充分的保障。將自己的名字記載于房屋所有權證上,取得了享有該房屋產權的證明,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可以清楚地向外界展示自己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未經自己同意,不能擅自處分共有房產,不能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也不會出現因第三人不知道存在房屋共有人而善意取得房屋的情況。這將大大加強未登記產權夫妻一方對自己共有房屋的保護力度,防止配偶單方處分、惡意過戶,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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