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4-7) / 已閱27483次
[內容提要] 網上追逃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出現的公安機關新型偵查措施。網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國公安資源,各地公安機關通過網上作戰,身處本地抓捕外逃全國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無處躲避的法網。同時,網上追逃猶如一張大網,任何人都無法置身度外,隨時可能被公安機關密切監控,使用不當容易傷害無辜。網上追逃誤認,是指公安機關搞錯追逃對象,抓捕犯罪嫌疑人甲,而錯將乙上網追逃。網上追逃不是立案地公安機關自己抓獲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國公安機關幫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獲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情況,這一特點決定網上追逃誤認的幾率相對較大。網上追逃的依據是公安部規范性文件,建議把網上追逃納入《刑事訴訟法》確認其法律地位,并規定相應的程序,以保障無辜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關鍵詞] 網上追逃 誤認 法律規制
一、引言
網上追逃是指各級各地公安機關將應當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看守所、監獄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況發布到公安內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全國所有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查詢、比對,一旦發現在逃人員,任何公安機關都可以立即將其拘留或者逮捕的偵查措施。
網上追逃是偵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脫逃罪犯(下統稱犯罪嫌疑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傳統抓捕手段相比,網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國公安資源,各地公安機關通過網上作戰,身處本地抓捕外逃全國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無處躲避的法網。
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網上追逃的偵查措施,網上追逃依據的是公安部規范性文件。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對網上追逃的適用條件、相關程序規定不夠完善,加上個別民警不負責任或玩忽職守,網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最極端的是網上追逃誤認。
本文所稱的網上追逃誤認,是指公安機關搞錯追逃對象,也就是公安機關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于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或二者身份信息相同,而將乙列為網上逃犯,進而將乙抓捕的情況。
網上追逃誤認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證是身份信息的載體。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的頻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證住宿登記、購飛機票、購高鐵動車票,網吧上網也需要出示身份證,等。同時因居民身份證所造成的災難也隨之而來。當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機關怠于查實,無辜公民將被錯誤拘捕。
二、網上追逃概述
(一)網上追逃的主要依據
1、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下發《關于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號文件),制定出臺了破案追逃新機制,而這一新機制的核心就是網上追逃。
2、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下發《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號文件),對保證上網信息質量、落實緝捕獎金、規范移交抓獲在逃人員作了具體規定。
3、2005年3月,公安部下發《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公刑[2005]403號文件),開始對網上追逃進行日常考評,健全了網上追逃長效機制,使網上追逃成為公安機關日常性工作。
(二)網上追逃的普遍做法
刑事案件立案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簽發拘留證,將其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況和拘留證上網,各地公安機關發現蹤跡,就可將其抓捕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地公安機關將拘留證傳真給抓獲地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等立案地公安機關來人將犯罪嫌疑人帶回羈押后,讓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證上簽字,告知訴訟權利、通知其家屬等。
(三)網上追逃的作用和成效
通過網上追逃,公安機關實現了由“走出去,抓本地逃犯”到“立足本地,抓全國逃犯”的轉變。更大程度的將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時抓捕到案,在打擊刑事犯罪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999 年7 至9月,為確保國慶50周年大慶和澳門回歸祖國期間的社會穩定,公安部組織開展第一次網上追逃專項斗爭。全國公安機關抓獲各類在逃人員230000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殺人在逃人員10000余名。
2001年9至11月,公安部再次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抓獲在逃人員100000余名,其中公安部部督逃犯150余名。
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公安部開展了“清網行動”。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在逃人員16人,B級通緝在逃人員174人,部督在逃人員201人、涉嫌故意殺人在逃人員12000人,潛逃10年以上在逃人員23000人,從77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和勸返重大在逃人員900多人。
(四)網上追逃的法律屬性
網上追逃類似于通緝,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1、發布的程序和效力不同。
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它的效力只是在發布的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而網上追逃則任何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均有權發布,效力及于全國范圍。
2、適用對象不同。
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對象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大量的對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3、發布的范圍不同。
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公開發布,目的是讓全社會知曉,為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或者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是公安內部的工作手段,有關信息只有公安民警才有可能接觸。
4、依據不同。
通緝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網上追逃的依據則是公安部規范性文件。
網上追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的偵查措施。在互聯網高度發展的今天,網上信息能即時到達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甚至每個民警。網上追逃猶如一張巨大的網,任何人都無法置身度外,只要參與家庭外的活動,他就隨時有可能被公安機關密切監控。網上追逃監控作用遠勝在媒體上發布通緝令或在公開場所張貼幾張通緝令。網上追逃就法律屬性來講類似于通緝,但其對犯罪嫌疑人的威懾作用比通緝有過之而無不及,同時也容易傷害無辜。
三、網上追逃誤認案例
網上追逃誤認發生數與網上追逃成績相比,對公安機關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但對受害公民來說是簡直是滅頂之災。且網上追逃誤認絕對數也不算少,近年來媒體公開披露的就有近三十起,僅2013年底被媒體公開報道的就有四起:
1、劉麗被錯拘案
2013年11月19日,劉麗回湖南省耒陽老家給孩子奶奶祝壽。24日,正在高鐵耒陽西站買票的劉麗突然被民警帶走。當晚她被送到衡陽鐵路公安看守所羈押12天。青海西寧公安機關將劉麗帶到西寧之后發現其并非犯罪嫌疑人。
西寧公安機關稱,2012年11月18日,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人民街派出所辦理一起盜竊案,犯罪嫌疑人在西寧市城西區“國芳百貨”商場內實施盜竊時被當場抓獲,自稱劉麗,湖南耒陽人,并報出了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當時她沒帶身份證,后因懷孕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多次傳訊犯罪嫌疑人,但一直未到案,于是2013年11月19日將其上網追逃。
2、張女士被錯拘案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東山街道方頂社區居民張女士正在上班,被突然到來的民警以涉嫌生產假酒帶走,當天下午被送往河南商丘看守所羈押。在這期間,雖然她多次表明自己冤枉,但是當地公安機關以核查為由將其羈押了4個白天3個晚上。12月15日上午安徽省蕭縣公安局來人將其帶走,到了蕭縣公安局發現抓錯了人。
3、李長被錯拘案
2013年12月17日下午,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尖嶺東興八街的李長在海口用身份證登記上網。沒多久,幾名民警來到網吧將她帶走,隨后被送到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羈押。傍晚,李長丈夫梁英接到了妹妹的電話“李長被民警抓走了”。梁英立即趕到海口,得知“李長”曾于去年2月份在廣州盜竊了4500元,因其懷有身孕,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梁英還帶上了李長的戶口本以及絕育證,“我老婆2009年就絕育了,2012年怎么還會懷孕呢?這幾年,我老婆沒有出過島,怎么可能在廣州盜竊呢?”,廣州民警只說了句“我們會查清楚的”。26日晚上,在李長被轉移到廣州的第二天,廣州公安機關稱弄錯了。
廣州公安機關稱,“李長”涉嫌廣州的一起盜竊案。犯罪嫌疑人因為懷孕辦理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滿后,犯罪嫌疑人沒有到公安機關報到,于是將“李長”上網追逃。
4、宋東民被錯拘案
2013年12月19日上午,幾名民警來到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政府,抓捕被列為刑拘在逃的宋東民,宋東民是恒山區人民政府稅費督察室主任,當時正在領導辦公室里匯報工作,被當場戴上了手銬,押出了政府大樓。
12月19日下午,宋東民被從雞西市帶到了哈爾濱市,在那里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根據遼寧省蓋州市公安局發布的追逃信息,宋東民于2012年9月在遼寧省蓋州市詐騙了1140箱葡萄,總價值約16萬元。宋東民堅稱自己從來沒有去過蓋州,并且案發那一天他正在下面檢查工作,還留有檢查工作時的一些簽字。哈爾濱公安機關立即給宋東民拍了照片發送給蓋州公安機關。蓋州公安機關回復,宋東民就是逃犯。哈爾濱公安機關馬上又讓雞西公安機關調取了宋東民在案發時間檢查工作的簽字,發送給蓋州公安機關,得到的答復依舊是沒錯。為了穩妥起見,哈爾濱公安機關一面通知遼寧省蓋州市公安機關派人前來辨認,一面決定暫時不把宋東民收押進看守所,而是留置在哈爾濱市公安局便衣民警支隊。在等待了20幾個小時后,遼寧省蓋州市公安局的兩名民警帶著受害人趕到了哈爾濱,經仔細地辨認,蓋州的民警對宋東民說:我們搞錯了,你受委屈了。
限于文章篇幅,以下案件的詳情不再展開(通緝、逃犯等用語按原文表述):
2004年8月27日,四川省樂山師范學院在校學生王衛在廣州休假后返校時,被廣州白云機場公安抓捕羈押,羈押4天后發現抓錯了人(2005年1月9日,《檢察日報》);
2006年7月2日,因與犯罪嫌疑人身份證號碼相同,家住河南省鄭州市北環中方園小區的胡廣興第三次被公安誤抓(2006年7月6日,《鄭州日報》);
2006年10月4日,由于身份證號碼與一名犯罪嫌疑人重號,遷至北京十多年的范先生剛到網吧便被公安帶回派出所訊問,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坐飛機、住店辦理手續時都會受到盤問(2006年10月9日,《北京青年報》);
2007年11月,由于身份證號碼和一名犯罪嫌疑人同號,河南省鄭州市民趙良(化名)總是時不時地被公安“請”進派出所“坐坐”(2007年11月19日,《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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