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4-7) / 已閱27484次
《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或者逮捕后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等等規定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止錯誤拘留或逮捕,以便及時糾正。抓獲地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并送押的行為,是執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行為,只不過執行主體非立案地公安機關而已。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上應當是立案地公安機關,但立案地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難以到達抓獲地的,應當由抓獲地公安機關履行職責。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拘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等等。《刑事訴訟法》對此應作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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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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