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愛國 ]——(2014-4-14) / 已閱8437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徐愛國
奢華消費觀的古今差異
財富增加、貧富差距和人口密集,是奢華消費的外在條件,而貪婪占有欲和肆意揮霍則是奢華消費的內在沖動。奢華消費是超過合理和必要限度的物的消耗。奢華要么意味著一個人占有了太多人的勞動成果,要么意味著物和他人的勞動未盡其用。奢華是在減少財富,財富減少最終會導致貧困,甚至負債或破產。一般說來,在古代宗教家、倫理學家和政治學家那里,奢華消費都受到批評,因為古代社會強調的是節儉、樸實和純潔。與古代社會經濟不發達相聯系,奢華消費被當做一種惡。節儉是物的存儲,浪費是物的消耗。
不同信仰的人,對奢華消費有不同的評價。宗教倫理決定了人類的行為,如果宗教宣揚積極入世的生活觀,那么信徒們會傾向于奢靡;如果宣揚消極的出世生活觀,那么信徒們傾向于淳樸的生活。因此,道教追逐清靜無為,儒教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天主教崇尚節儉,新教追求物質財富。清教徒既是自律的和節制的,又是積極進取的,因此新教追求積極和理性的生活,于是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繁榮與新教倫理相關。與之相反,因此伊斯蘭信徒追求奢華的生活。韋伯在分析西方資本主義興起的時候,他認為新教是節儉和進取的。但是,人類的貪欲往往會沖破宗教的禁忌,在新教倫理與功利主義之間,增長的財富會腐蝕人類的心靈,資本主義對財富的追求最終拋棄了節儉、轉向了奢侈與浪費。這也許說明了這樣的道理,追求信仰者,以節儉為美德,追求財富者,以奢侈和浪費而告終。
古代社會與現代社會的區分,以生活追求為標準,可以說,古代人們追求善德的道德生活,現代人們追求奢侈的物質生活。古代社會權貴奢侈生活與平民貧困生活形成鮮明的對照,最終導致貧富的沖突和社會的不安。現代社會實現了公民之間大體的平等,財富不再簡單地依靠剝奪他人的財富,而更依賴于個人的勤奮、天賦和機會。財富來源的變化,使得現代人對奢華生活的評價發生了變化,奢華不再簡單地被認定為道德上的邪惡,而被視為成功的象征,身份的標志。政治上的自由主義和法律上個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客觀上鼓勵著人類奢華生活方式。
奢華消費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的行為,我們需要考察經濟學家們的分析。需求、生產和消費是經濟的不同環節,奢華消費不過是消費的一種形式。奢華消費減少了財富,但同時也增加了需求,經濟的核心是財富的增加,道德的評價處于次要的地位。早期的經濟學家試圖將道德情操與經濟財富并重,亞當斯密的《國富論》講的是財富的增長之術,但是他也反對奢侈浪費,提倡節儉樸實。他認為,浪費源于“現實享樂的欲望”,“奢侈者所為,不但要陷于他自身于貧困,且將陷全國于匱乏”。后世的經濟學家則不再片面地譴責奢華,甚至是提倡的,因為浪費刺激了經濟的增長。馬歇爾區分了“必需品、舒適品和奢侈品”。在經濟學那里,消費環節是經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沒有消費就沒有生產,消費多了,需求就增多。有了需求,就會促進生產,資本流動了,就業增加了,財富增長了,社會財富就增大了。李嘉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中提及,“如果人們停止消費,那么他們將停止生產”。極端的學者如凱恩斯等,則鼓勵和刺激消費,因為“消費傾向的減少必然會減少對資本品的需求以及對消費品的需求”,奢侈伴隨著浪費,但是不直接意味著浪費。奢侈意味著享受物的高價值和物的稀缺性,奢侈品的消費不一定是浪費,浪費行為既可以是指向奢侈品,也可以指向殘次品。經濟學家那里,奢侈和浪費都可以刺激經濟、達到財富的增長。
奢華致窮與古代資不抵債法
古代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家庭,因此財產的主體通常是家族或者團體,中國古代的家產和族產就是典型的例證。個人的財產與其說是個人的,還不如說是共有的。個人財產的處理,要征得家長或者族長的同意,遺產的繼承要嚴格限定在家族成員內部,宗祧繼嗣要在同族后代中尋找,寡婦不得帶亡夫家財產改嫁,都是財產共有制的體現。梅因說,一個人的死亡并不改變家庭財產的屬性,只不過從老家長手里轉到新家長手里,財產法不過是另外一種身份法。古代財產制度的共有特點,決定了古代法律對個人奢華生活的禁止性規定。古羅馬十二表法和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都嚴格禁止奢華的行為,大陸法系的制度,一直延續到古代社會與現代社會之交的民法典。
奢華生活導致欠債,資不抵債者在古代社會會遭遇悲慘的命運。依照羅馬法,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假定債權人愿意,他們可以將債務人身體分割,債權人各取一份。這也許是《威尼斯商人》中夏洛特對安東尼胸前一磅肉的權利要求的歷史根據。隨著資不抵債法律的人性化發展,肉體還債慢慢被廢棄,甚至有時候,資不抵債者還可以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料。即使如此,債務人的命運也依然悲催。依古代英國法,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令狀,執行官到債務人家里扣押財產,財產拍賣所得歸于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那么債務人就會遭遇牢獄之災。可憐的債務人只剩下兩種方式求得茍安,一是逃離本土,自我放逐,二是逃到教會避難所,尋求安全的救助。但是,只要他的債務未能清償,他都有可能終生受到折磨。
中國古代社會里,債權人可將欠債者告到官府,官府羈押代為追償,還可以動用笞杖之刑,《唐律》規定,欠債“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宋代“止杖一百”。法律明文禁止債權人不得私扣債務人,更不得扣押為奴。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以債務人的勞役償還其債務的“役身拆酬”做法,官府也不深糾。漢代董永賣身葬父算是債務奴役制度的特例。民國時期,官方曾經做過民事習慣調查,河南和山西有“孝帽賬”之俗。“中國傳統于尊,卑幼不得私擅用財,往往有浮浪子弟任意揮霍,暗地借貸,或盜當地畝,約定父母死后履行債務,交割田地,俗稱‘孝帽賬’。以其孝帽上頭,則收賑之日到來也。”此種惡習,南方稱為“麻衣債”。
法律史上,資不抵債法與破產法有著嚴格的區分。資不抵債不消除債權人的債務,而破產則使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但是,破產只適用于商人。布萊克斯通的解釋最為經典:法律不鼓勵奢華和浪費,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輕率承擔后果。如果他資不抵債而受到懲罰,他沒有理由抱怨。但是,商人的情況則不同,商船遇到風暴或者天災滅失了財產,那是商人的不幸,而不是他的過錯。在此背景下,英國破產法形成,但是法律明確規定,破產只適用于商人,而不適用于專門的商人。現代學者還找到破產法的經濟考量,商人的商業行為是有益于社會的,商人內在地還有預期的價值,如果將商人過去的債務與未來的財富區分開來,免除意外不幸帶來的財產滅失和所欠債務,商人可以重新開始,貢獻于社會。因此,破產法被認為是促進經濟的有效手段。包括英國破產法和美國破產法在內的現代法律都明確規定,破產只適用于商人,而個人債務人不享受破產法的保護。
自20世紀50年代以后,人類的經濟生活發生了更多的改變。非商人與商人在經濟生活中的界線日益模糊。非商人是否可以享受破產法帶來的便利,成為西方法律和法學討論的話題。其中,獨立投資人和個人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而單純的個人資不抵債則爭議不斷。在美國語境下,催生了消費者破產的概念。分期付款和信用卡的發明勾起了人們提前消費的欲望,用將來的收益支付今年的開銷。這樣的消費方式,注定會引誘消費者追求奢華。從商業的角度講,預期消費有益于經濟的發展,從傳統道德上講,提前消費暗含揮霍和浪費。爭議仍在繼續,但是,如果消費者破產制度一旦為法律所認可,那么它無疑會鼓勵奢華而刺激經濟。
現代法律對奢華生活的約束與預防
現代個人財產制度的確立,奢華生活是個人的事務,公權力介入并無正當性的理由。但是,奢華與浪費畢竟是傳統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的行為。即使是在現代社會,浪費同樣也會危及行為人和他所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同時,奢華的生活也在敗壞著社會的風氣,引誘新的惡習。在此理念之下,現代民商法雖然不再設立和確認浪費人的監護制度,但是仍然通過間接的方式遏制奢華與浪費,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法律制度:
1.浪費人信托
一個典型的法律補救方式是美國法中的浪費人信托制度:財主為了避免財產繼承人的揮霍和浪費,他作為委托人拿出一筆財產設定信托,交由第三方即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定期給浪子即受益人撥付必要生活開銷。此項法律同時達到多項目的,其一,避免浪子揮霍財產,即使財主死亡,他的財產也不會被浪子肆意揮霍,因為他對錢財的使用和處分要經過信托人的同意。其二,財產一旦設定信托,浪子的債權人通常也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債務,因為信托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以此保護浪子有持續的生活保障。其三,信托制度實質上是父權的一種現代表現。老人總會覺得后人智力和經驗不足以抵御風險,總認為后人的心智和自律性逐代衰退。通過浪費人信托制度,慈愛的父親可以讓自己的后代生活無憂。簡單的結果是,通過財產管理與財產享用的分離,避免了浪費的發生。
信托制度歷史悠久,反映了財產觀念上傳統道德和經濟理念。現代經濟學對浪費人信托提出過批評,認為美國信托數量過于龐大,這會阻礙經濟的發展。首先,信托使財產處于靜止的狀態,而財產只有處于動態過程中,才能發揮財產的最大效用。其次,信托制度基于父權主義之上,父權主義是個人自治的一種反動。個人主義可以激活個人的聰明才智,即使遭遇個人經濟風險,甚至導致個人財富的滅失,但是從整體上講,個人主義會導向財富的增加和經濟的繁榮。浪費人信托是對傳統道德和家族延續的捍衛,卻是對資本與市場經濟的一種阻礙。即使如此,從對浪費遏制的角度上看,浪費人信托不失為一種妥當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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