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愛國 ]——(2014-4-14) / 已閱8438次
2.稅法的制約
稅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經濟意義上是財富的再分配,政治意義上是財政的來源,而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來,稅法也是內在改變人們消費習慣的方式。美國聯邦大法官馬歇爾曾經預言,稅法具有破壞性的力量,而霍姆斯則說,合理的稅法適用可以起到恰當的效果。馬歇爾的意思是,稅法與國家權力聯系在一起,國家政策可以改變商業的命運,而霍姆斯的意思則是,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引導經濟的合理發展。兩個人的看法不同,但是,有一點則是他們共同承認的,那就是稅法可以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
稅法通常可以區分為消費稅和所得稅,兩種稅收都對消費行為產生影響。如果我們把奢華行為當做一種消費,那么消費稅對人的奢華行為影響是直接的。享受煙酒、珠寶和化妝品等奢侈品,各國都有奢侈品稅,有些歐洲國家還開征凈財富稅。各種稅種征收的基礎和理由各不相同,但是共同的是,通過稅收增加消費的成本,遏制超出日常生活必要開支的成本,引導消費者尋找簡單商品替代奢侈品,客觀上可以遏制奢華的行為。另外,消費稅雖然采取比例稅率,但是,商品價格越高,納稅人承擔的稅款相應增多,開銷的成本與消費的支出成正比,奢侈隨之減少。
所得稅對奢華行為的影響是間接的。就納稅人而言,應納所得稅支出多,他可以支配的財產就減少。反之,應課所得減少,他占有的財富就越多。因此,在所得稅中,毛收入確定的前提下,應稅所得中的扣除或抵免,必要和合理成本的扣除,都影響著納稅人的實際可支配財富。舉例子說明,在前一種情況下,生活的一般開支可以從個人應稅所得中予以扣除,而奢侈消費費用則不可扣除或者抵免。在后一種情況下,必要和合理的開支,可以作為商業成本在應稅所得中扣除。一個曾經破產的商人,在新的商業活動中恢復元氣,掙錢之后向往日破產公司的原債權人打款。納稅的時候,他將這筆款項從商業成本中予以扣除。稅務機關不認可,納稅人將稅務機關告上法庭。拿新公司的錢款給已破產老公司的商業伙伴,此款項是否可以作為新公司的成本扣減新公司的所得?這是此案件的關鍵之點。本案法官卡多佐說,納稅人的行為是一種慷慨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值得贊賞的,而好的道德又是一種長遠的投資。但是,從稅收的角度上說,新公司向老公司的支付,并不是新公司必要和合理的開支,因此不能夠作為成本從新公司的所得中扣除。卡多佐法官支持了稅務機關。這就意味著,新公司的行為花掉了它不應該花的錢,其行為不是慷慨,而是浪費了。因此,新公司既支付給了老公司錢款,又要為此項錢款上繳公司所得稅。
追求奢華是人類的本性,但道德家稱為邪惡,宗教家稱為罪惡。古代社會,個人可支配的財產有限,浪費財產意味著侵犯同居者的利益,因此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現代社會,個人對其私產有著不可侵犯的權利,追求奢華屬于公權不可干預的私人生活。經濟學家以消費刺激經濟的口號,為奢華生活提供了合理的依據。現代生活方式與傳統的道德觀出現了沖突。在此情形之下,現代法律不能用強行法禁止或限制個人奢華的行為,只能通過相關的法律間接地預防或遏制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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