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銀梅 ]——(2004-2-16) / 已閱46353次
二是一些干部徇私枉法情況嚴重。如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長李虹在處理一涉及槍支3支、賭資480萬元、車74輛的特大賭博案中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并做降格處理,罰款了事。案發后該李被判有期徒刑7年。【5】另如安徽省蚌埠市煙草公司副經理在登機安檢中被發現帶有鉅額美金,在被押往合肥進行審查時,其兒子即在機場迎接,車到指點的看守所時,其女兒已在等候。被秘密轉移到另一看守所時發現有人給其傳紙條,上書“堅持到底就是勝利”。省檢察長說:“我就不信找不到一個能割斷內外串供的看守所”,最后被押到南方一省后才斬斷內外勾結之線。【6】
三是一些干部以權謀私,并參與違法犯罪。如河南一派出所民警值班其間公然用警車拉三陪女到值班室嫖宿。【7】
四是一些干部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7、一些民警濫用職權,尤其是行政罰款權、警察權。違法介入經濟糾紛。扣押人質,追繳欠款,其中甚至夾雜逼供。如河南省義烏市公安局6名干警干預經濟糾紛,綁架該市鄉企局局長,并毆打證人。后因媒體曝光而被迫放人。但對當事人說:“今天放了你,明天再抓你,我們吃的就是這碗飯,開的就是這個店,抓抓放放是家常便飯”。【8】另如廣東省南海市公安局開著警車滿街收容外來人口,送收容站后要每人交1500元贖人,無錢的被販賣到湖南一茶場強迫勞動,其中年齡最小的僅12歲。【9】
8、不作為現象嚴重。如湖南省衡陽市巡警人員對醫患糾紛中被毆打和受侮辱的大夫不予救助,致使其在患者家屬的威逼下懷抱死嬰在醫院門診大樓內游走了數個小時。【10】另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局因不作為而致使一群毆事件中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的案犯7年外逃,而當事人的親屬僅個人追逃就花了六年時間。【11】
9、辦案中使用非法手段侵犯人權。
一是刑訊逼供(甚至包括對警察也不放過,如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案)和超期羈押(如重慶市1997年超期羈押1278人;1998年超期羈押1593人;1999年超期羈押1826人;2000年超期羈押1846人)屢禁不止。【12】
二是違法使命警具,摧殘執法對象。
三是侮辱人格(如逼迫當事人互抽耳光;強迫做處女膜檢查以證明清白;強迫賭博人員裸奔等)。【13】
四是留置中的問題較多(如2001年全國留置268萬人,非正常死亡126人,2002年全國留置210萬人,非正常死亡119人)。【14】
10,冷漠、歧視態度與特權思想比較普遍。
如死刑犯被執行前想見拋棄自己的母親,看守所民警不僅不允許,并且嘲笑他說——“見了你也不認你”。另如個別民警在餐館就餐后為少付款、不付款而與當事人發生爭執,有的還聲稱“吃飯不買單,是給你面子”。【15】
(二)傳統執法思想的主要表現及生成原因:
1、傳統執法思想的主要表現:
我國傳統執法思想的表現具有多樣性,與當前形勢和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的主要是:
① 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痕跡猶存
長期以來,由于受“左”傾思想路線的影響,我們并沒有完全把法律看作是實現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屏障或途徑,而僅僅片面地把法律看成是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把公安機關僅僅當作是“國家機器”、“專政工具”和“刀把子”。這種思想在近年來雖有改變但遠未改質。其導致的后果:一是客觀上有助于形成法律虛無主義思想;二是憲法和法律在社會上包括執法人員頭腦中沒有取得至上性地位,甚至淪落為辦事的一種參考。三是法律難以被信仰,甚至導致出現信仰危機。社會和公眾對法律和執法人員缺乏親和感。
② 國家主義、公權至上思想濃厚
一是把國家看成是目的,把個人看成是工具,因此為了國家利益有時“寧可冤枉好人,也不放過壞人”
二是在保護國家利益與保障被告的權利、自由同時并存的情況下,往往不能較好地將二者統一起來,認為保障被告的權利、自由不應妨礙打擊犯罪活動的展開,因此導致出現國家利益優先和實體優先思想,甚至出現司法權擴大化和自由裁量權運用過程中隨意性過大的傾向。
③ 管理活動中單純的傳統管理思想比較突出,性惡論意識仍然較為明顯
作為一門學科,管理科學從起源到現在經歷了傳統管理→科學管理→現代管理的發展歷程。在對管理對象的認識上,傳統管理的特征是僅僅把人作為工具和對象看待,否定其能動性和主體性地位。科學管理的特征是不愿承認人的善良性,因而設置了許多的禁止性規定。現代管理的特征是將人作為目的,追求符合人性化即以滿足人的正當需求為目的的管理。在公安執法和管理中傳統管理和科學管理中性惡論的思想仍然具有一定空間。由此導致的后果:一是長期以來冷、硬、橫、推、拖、管、卡、壓等極其缺乏人文關懷的現象始終沒有得到徹底改變。二是執法主體思想中“自己是權力主體,它人是義務主體”的意識比較強烈。從而忽略了權力的源頭,甚至顛倒或混淆了權力的所有屬性和使用屬性。
④ 政策優先,法律為后思想客觀存在
長期以來,政策治國的思想和模式在我國客觀存在。突出表現為在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上簡單地認為政策是法律的依據,法律是政策的固定化、具體化;政策具有靈活性、具體性、現實性、效用性的特點。因此執法和管理往往以政策為主。有的甚至認為違反政策即刻會受到懲處,而違反法律則不一定受到處理,從而事實上存在著以政策消蝕法律的思想。
⑤ 實體優先思想
從歷史的向度看,“重實體,輕程序”是中華法系的一大傳統和特點。這一傳統和特點的影響力至今猶存。從現實的向度看,由于公安執法和管理工作長期以來還沒有完全建立起科學、合理、完整、長效的評價體系,過分突出了破案率、查處率、打擊率。致使很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對“指針”負責的意識往往超過了對社會和人民負責的意識。同時,從法律自身的規定看,對違反實體法的后果規定的比較明確具體,而對違反程序法的后果規定的相對模糊而且處罰的力度也較輕。從而使得部分民警有“無論如何實體法不可違反,而為了工作違反程序法則未嘗不可,只要不造成嚴重后果就行”的思想。
2、對傳統執法思想產生原因的檢討:
造成當前公安執法思想和觀念比較落后的因素是復雜的。既有歷史的和現實的因素,也有制度設計和執行落實的因素。其中較為突出的是:
①封建思想遺毒的影響
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發展史。封建社會具有專制性、不平等性、等級性、普通百姓缺乏法律主體資格和地位的特點。其法律制度具有諸法合一、實體至上、程序發育不全的鮮明特征。同時,中國社會發展中又跳過了資本主義這一歷史階段,由于沒有生存的空間,資本主義法律中具有進步意義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也沒有能夠在中國得到充足的發展。從二十世紀初爆發的“五四”運動到至今為止的近百年以來,中國社會雖然多次開展過反封建運動,但封建社會的遺毒并未完全消除,仍然在對人們的思想意識產生著影響。
②‘左傾’思想的影響
在新中國成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受‘極左’思想的影響,我國錯誤地奉行“以階級斗爭為綱”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年年、月月、天天”講階級斗爭,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全面的“無產階級專政”。在此其間,作為上層建筑和國家機器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機關基本上變成了單一的專政機關;本身具有獨立品行的法學也不得不演變為“斗爭法學”和“政治法學”。司法機關的專政性和法學的階級性異常地得到了彰顯,變得單一而突出,甚至掩蓋了其它應有的屬性。同時,在這一時期,由于受原蘇聯國家法學家維辛斯基關于法定義(法是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于統治階級有利的和愜意的社會關系和秩序,以強制力量保證它的施行)。【16】——安•揚•維辛斯基:《國家和法的理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101頁)的影響,我國的法學教育向受教育者灌輸的也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合時宜的法理念和法知識。就理論界而言,這一問題經過爭論和法治實踐已基本得到解決,但在執法人員中它的影響仍遠未消除。
③人性善惡觀念
關于人性善惡的爭論在東西方都已由來已久,各種觀點紛呈倍出。從法律的角度看,西方社會一般認為人性和權力是不可信賴的,二者結合起來則更為可怕。因而它們以人性惡為執法、立法的假設出發點,給法律權力的執掌者和運用者設計了種種的限制,同時又給普通公民賦予了較強的自衛權和抗辯權;而在中國則好象恰恰與此相反,我們在更多的時間和更廣的空間內雖然不認為普通公民不可信,但總是認為“公仆”的道德覺悟和素質更高或應該更高。這種認識往往極其容易被“公仆”們認同并內化到其意識之中。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我們對“公仆”權力的限制或制約機制遠遠不夠健全,對普通公民的權利保障力度也遠遠不夠強大,從而養成了“公仆”權力運行中的任性和自以為是,強化了以性惡論為認識基礎的“有罪推定”思想。
④公安機關的角色定位不準
長期以來,我們在對公安機關的角色定位上一直處于非穩定狀態。在二十世紀50——60年代中期,我們把公安機關定位為“武裝性質的半軍事單位”,主要強調其武裝性質,要求其向軍隊靠攏,從而導致軍警難以區分。在二十世紀70——80年代中期,我們把公安機關定位為“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強調其國家機器的暴力屬性,從而淡化了其服務性質。這一定位由于不合時宜和現代文明的要求,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已被否定。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宏觀背景下,公安機關被定位為是“國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這一定位強調和突出了公安機關的司法性質,但在一定程度混淆了機構職能和性質的區別。由于《憲法》已經確認公安機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因此兩者之間仍然存在著距離,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人較難理解。【17】
公安機關定位的不穩定狀態帶來的后果是多種多樣的。簡單地說,它導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責任的模糊,使公安機關的執法和管理工作出現了擴大化、無限化趨勢。
應該說,新中國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保衛新政權,打擊、鎮壓、鎮反、清匪是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能。可以說這一時期的公安機關確實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和刀把子。但在目前,我國已經走上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的發展新階段,國家機關、法律和執法工作都必須以保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落實為主旨。否則不僅與現代法制建設的使命不符,而且會給敵對分子提供不講民主的口實。黨和國家對此認識非常明確,江澤民同志對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提出的“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就十分鮮明地反映了這種思想認識的轉變。這一符合憲法精神、具有時代特征意義的概括就是對新時期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的準確定位。
⑤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萬能的影響
一方面,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架構具有大而全的特征,政府的職能具有萬能性的特征。在這種體制下,社會事務無論巨細皆由政府管理,皆出自政府的計劃。由此,計劃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演變成了權力經濟,有權就有一切,就可以恣意,從而出現了公權的擴大化和強勢狀態。而私權被弱化甚至被消滅,權利主體應有的自主性逐步萎縮。
另一方面,公安執法的二元性構造特征決定了公安執法和管理工作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加之其它種種因素的影響,公安機關在一定程度或主動或被動地扮演了“不管部”(其它部門不管的人與事公安部門都管)、“全能局”的角色。加之公安工作的內容、職能不斷出現著擴大化的趨勢,從而促使和強化了全能觀念的發育和生長。
二、 促使公安執法思想和觀念變革的原因:
從國外警察執法工作的實際來看,有兩種因素容易引起警察執法工作(包括執法思想觀念)的變革。一是警察內部問題較多尤其是有的問題(如腐敗等)比較嚴重。二是社會及公眾對警察工作反映較大。這兩種因素在當前我國的警察工作中都客觀存在。將我國的公安執法工作和執法理念放置在當前特定的社會條件下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它具有明顯的落后性和不適應性,應該而且必須通過進行“思想革命”的方式堅決予以破除。這是因為 :
(一)、它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和戰略目標的要求不符
“依法治國”是憲法確認的新時期重要的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進入新世記后重要的戰略目標。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各級各類管理行為;目的是實現政治民主化、民主法治化;目標是實現憲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求是執法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當前,公安執法中的“自我中心論”、“法律工具論”、“權力至上論”、“義務本位論”等思想觀念明顯與此相反。
(二)、它與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律精神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執法工作的要求不符
1、一般來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執法思想應該體現以下精神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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