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銀梅 ]——(2004-2-16) / 已閱46364次
(1)、權利本位
它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權利本位的要義是:在法律體系及執法過程中,要以權利為起點、核心和主導。權利本位源于商品交換自身本質和規律的要求。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權利經濟。交換就是權利的互相讓渡,必須以權利的設定為前提和起點。假如權利模糊或缺席,就會限制交易自由。只有權利到位,市場經濟才能到位。所以,市場經濟必須要求權利本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本位存在和表現于兩種關系之中:
一是權利與義務關系:權利本位意味著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設立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在權利和義務中,義務始終處于被動的、待命的狀態(在公安執法工作中公民的權利就是公安機關的義務;尤其是在私權范圍內,公民如果沒有提出對權利保護和救濟的請求司法機關則一般不應主動干預)。權利本位的基本目的在于弘揚人的自主意識和主體精神、認可和擴充人的自由空間。
二是權利與權力關系:權利與權力向來關系緊密,很大程度上具有孿生性。權利本位意味著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是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也就是說,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障公民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公民之間、公民和國家之間的權利沖突;制止權利之間的相互侵犯,促進權利的平衡發展。而絕不另有它圖。
權利本位思想要求要把權利從權力中解放出來,不斷給權利松綁,實現政治與經濟、政府與企業、公共社會與市民社會的相對分離。為此必須拋棄國家本位、官僚本位、權力本位等傳統思想。
(2)、契約自由
契約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契約自由是現代法律和執法活動的精神內核。在市場經濟關系中,鑒于血緣、宗教、倫理、權力關系形成的身份關系要逐漸退居次要地位。每個人都應該成為獨立的和平等的主體,都應該能夠平等、自由地締約。而任何含有特權、奴役、歧視、剝奪性的行為都將被法律視為無效。這就必然要求雙方地位要平等,人身要自由。
在契約社會中,可以認為法律就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所以,國家和政府行為活動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保障公民(締約者)的人身自由和財富安全。馬克思曾經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經”。我國現代社會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人民合意后所達成的權利義務規范。而不是強加于人民身上的命令;我們的政府和政府手中的權力來源于法律,來源于人民,只能在法定范圍內行使。當然,作為公民也必須負有守法的義務。因為公民的守法與享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始終是互相交換的。當然,契約自由向來不是絕對的。如不能違法、不能顯失公正、不得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不得違反公共民俗等。反之必然遭受法律的干預。
契約自由要求執法工作必須為維護交易安全、增進交易信心、促使講求誠信、減少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同時要求通過執法活動擴充個體的私人自由空間,培植自由、誠信、互利、互律的社會環境,推動從身份社會到契約社會的逐步轉變。
2、黨的十六大已經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確定為新世紀全黨全國的奮斗目標。這一目標體系不僅包括經濟指針,而且包括人文指針(如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以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等等)。公安執法工作要服務、服從于這一大局就必須擺正位置,樹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的思想觀念,尤其是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盡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
(三)、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發展要求不符
民主政治是指在政治生活中要實現民主化,反對專權化。政治文明是人們在社會發展中獲取的政治成果和進步狀態,包括政治意識文明、制度文明、行為文明。其目的是要追求政治領域中的有序狀態。江澤民同志曾經指出:“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結合起來”可見,黨的領導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要求執法工作必須:
1、將維護政治穩定(包括政治制度的穩定性;公共秩序的有序性;階級關系的均衡性;公共政策的連續性)始終放在突出位置。
2、將人民當家作主作為執法的重要價值目標不懈進行追求。在執法活動中保證人民權利得到落實,從而使人民進一步增強對黨、國家、法律的期望度,信任度。
(四)、它與WTO背景下政府職能轉變對執法工作的要求不符
我國已經全面加入了WTO。在WTO背景下,政府的職能正在向“宏觀調控;提供服務”的方向轉變。其管理工作也在按“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進行調整。政府包打天下、統管一切的時代已經成為過去。傳統的“無限型、神秘型、任性型、權力型、利益型”執政方式已開始向“有限型、透明型、守信型、責任型、中立型”快速變革。同時,WTO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待遇;利益、權利、義務對等;公平、公開、透明等)也要求政府工作必須: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轉變;由事無巨細的管理向宏觀調控和提供公共服務轉變;由暗箱操作向信息公開、擴大知情權轉變;由以審批管理為主向監督管理、服務管理轉變。
這種轉變對執法思想和觀念上的要求是:
第一、要由全能型執法向有限型執法轉變(因為對一個部門來說執法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全能的)。
第二、要由神秘型執法向透明型執法轉變(因為只有透明執法才能使法律和執法權威增加、特權喪失,反之亦然)。
第三、要由任性執法向守信執法轉變(因為任性執法具有缺乏穩定性、可預見性和隨意性的特點,從而降低了法律和執法的可信度,背離了執法和管理應該追求的價值目標,損害了法律和政府的權威及形象)。
第四、由權力型執法走向責任型執法政府。執法機關行使執法權力是其天職,本來無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化地將它做為執法機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責任、宗旨、目的則會大錯特錯,將會導致出現權力爭奪、責任真空現象的出現。
(五)、它與公安機關的使命、定位及公安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等不相符合
新形勢下的公安機關是“嚴格執法,執情服務”的公共管理與服務機關。它的基本使命是要“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社會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在此框架下,公安執法的指導思想是要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其基本要求:一是要做到“四個忠于”(即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三是要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而當前公安執法思想中的立警、執法“為私、為利、為官”等等觀念與上述要求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三、 新型執法觀念的構造內容及途徑
(一)公安執法觀念的構造內容
公安執法觀念的構造內容具有豐富性、層次性、變動性,是一個觀念系統。主要包括:
1、法律至上觀
眾所周知,計劃經濟是權力經濟,要求權力至上,而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要求主體地位平等。 又是法制經濟,要求以法而治。為此,權力必須退讓,法律必須至上。法律至上要求完成由權力至法律、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契約必須要求自由,自由必須要求平等,平等必須要求秩序。這一切需要法律及其正常的運行來保障。由此可見,在當前,法律不僅要成為手段,更要成為目的和價值追求。為此,一要克服長官意志高于法律的思想和“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政策),紅頭不如白頭(內部規定),白頭不如筆頭(領導批示),筆頭不如口頭(領導指示)的現象。二是要克服地方、部門利益高于法律利益的思想。三是要克服經濟利益高于法律利益的思想。
2、權利本位觀
由于法律是人民自由和權利的宣言書。因此,法治社會必定是一個權利社會。在這種社會形態中,權利的取得、運用、保護、救濟在法律上都具有明確的先定性和嚴格的規范性。“要想認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須認真看待權利;只有認真地看待權利,才能認真地看待法律”。加之在法律社會中公權范圍將逐步縮小,私權社會(即市民社會)將逐步形成,權利本位必將或已經開始成為現實。所以,執法工作必須樹立權利本位思想。為此,一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使權力服務、服從于權利。二是要做到以權利制約權力,以防止權力的恣意和橫行。三是要克服公權本位、義務本位思想,樹立私權優先觀念。四是要加大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保護力度(因為公權力來源于私權利,應該為私權利服務),減少并最終禁止以公權侵犯私權的現象,盡快實現由權力社會到權利社會的轉化。
3、公正與平等觀
公正既是執法工作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也是社會與公眾對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不僅是應該實際存在的(即實體公正),而且應該是讓人能感受到的(即程序公正),否則都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公正。通過程序公正實現實體公正是現代法律和執法工作追求公正的基本路徑。對于長期以來有著“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我國來講,深刻認識并努力實踐這一思想意義重大。
要想實現公正,還必須強調平等。如果執法者不能在法律上平等地看待執法對象,也就必定不可能公正的予以對待。因此,公正的前提是平等,離開平等,則無公正,只有特權。
4、秩序與自由觀
實踐證明,革命需要暴力,建設需要和平,和平要求秩序,秩序依靠法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秩序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一種動態有序性的表現。因此,管理活動必須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樊籬,樹立管理目的與手段相統一的思想。【18】在強調秩序的同時,必須看到,追求秩序并不是管理活動的全部目的,讓公民個人在有序的社會環境下充分享受和行使法律規定的自由權利,自由地發揮才干才是立法、執法和管理的重要價值追求。長期以來,尤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在很大程度上把人當作是螺絲釘,常常被擰來擰去,對公民個人的自由(如流動、遷徙;從事經營活動;出入境等等)實際上處于不寬容,欠保護甚至限制的狀態,其歷史的教訓和付出的現實代價都極為沉重,必須謹記。
5、人文主義思想觀念
現代法律和執法工作是以關懷人文為終極目地的。人文主義是經過長期積淀后形成的一套觀念體系,也是崇高的社會行為準則和社會生活方式。其要義是:法律、執法和管理工作都必須以人出發點,以人為中心,以人為主體、目的,而不能將其作為手段和工具。執法和管理工作關懷人文就是要將人的解放、尊嚴、幸福作為追求的目標,將民主、公平、寬容、誠信作為執法和管理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因為:一方面,人是社會、經濟的主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利益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健康、文明的社會狀態和高效的經濟發展速度也只有依賴于良好的現代人文環境才能得以實現。
作為一套觀念系統,人文思想包括的內容與現代法律精神有很多重合之處如權利本位,民主精神,自由、平等、博愛思想等等。它們是現代法律和政治民主化不斷發展的強大推動力。執法和管理工作只要注重人文關懷就可以幫助克服“政策主義”(以政策指導法律)、“工具主義”、“實用主義”等固疾,消除市場經濟負效應(如權力異化,恃強凌弱等)的影響。
執法和管理工作中樹立人文主義思想,就是要將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作為首要的因素來考慮,把”維權、服務、親民、愛民、為民、安民、樂民、富民”做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這一角度看,堅持人文思想,做到以人為本與“三個代表”中“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需要說明的是,樹立和堅持人文主義思想觀念絕不等于淡化專政觀念。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使命決定了在公安執法工作中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意識在任何時候和情況下都必須強化,否則會出現“警察中立論”思想,其危害后果不言自明。
(二)執法思想的轉變途徑
眾所周知,思想的轉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絕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其中既需要通過自主地學習對傳統觀念進行自我改造,也需要通過制度、機制的改革來促使。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1、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就學習而言,針對公安執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觀念問題,目前主要的一是要加強對法律的深入學習,以求更好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內涵和精神。二是要學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并以此為指針,推動執法思想和觀念的徹底轉變,切實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從而使民警能夠始終帶著對黨和國家,人民群眾的感情去執法,做到為國護法,為民執法。能夠始終維護法制的尊嚴和權威,使法律確實被信仰。
2、加大改革力度,轉換工作機制,消除傳統執法思想存在的制度因素
思想觀念的破舊與立新不僅需要執法者主觀上的學習改造,更為重要的是要依靠外力的推動。實踐證明,警察工作(包括執法工作)的改革常常由兩種因素引起:一是外界壓力增大,二是內部腐敗不斷。這兩種因素目前在我國都客觀存在。所以,要進行思想的革命運動,在加強學習的同時,還必須改革公安執法工作的機制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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