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520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情要旨
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勞動者離職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的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服務的,不宜簡單地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DQ精益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陸某峰于2009年4月1日入職DQ精益公司。2009年12月21日,DQ精益公司與廣東電信簽訂了《技術咨詢合同》。約定廣東電信委托DQ精益公司就資費套餐梳理與管理項目進行技術咨詢。DQ精益公司主張其曾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與廣東研究院進行接洽,對該潛在客戶的工作方式、項目目標、內容、預算、交易習慣等均有著深入接觸和理解。但就該公司與廣東研究院之間的業務接洽,DQ精益公司僅提交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部分員工(包括陸某峰)與廣東研究院工作人員之間往來電子郵件的打印件。
2010年5月7日,QT公司成立。陸某峰系該公司兩名股東之一,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2日,DQ精益公司(甲方)與陸某峰(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
2010年9月,QT公司參加了廣東電信產品梳理項目和10000號項目的投標。在參加投標時,QT公司向電信開發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2010年10月,QT公司與廣東電信就產品梳理項目和10000號項目分別簽訂了《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2011年5月,QT公司參加了廣東號百公司號百項目的投標。在QT公司提交給電信開發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包括“廣東電信號百客戶經營項目建議書”、企業情況介紹及有關資料、項目組成員的情況介紹及有關資料等內容。
2011年6月,QT公司與電信廣東號百公司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
訴訟中,DQ精益公司主張QT公司在上述三個項目投標文件中使用的項目建議書的部分內容來自該公司以往的項目成果文件;且QT公司在投標文件中列舉的該公司參與同類項目的歷史情況所涉及的項目多數為該公司的以往項目;同時,在項目組成員中顯示的宋璨等人在QT公司投標時仍系該公司員工。上述項目所涉及的移動公司或項目名稱與DQ精益公司和陸某峰在其離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的附件存在重合。
法院審理
一、關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業秘密
本案中,DQ精益公司主張商業秘密的內容包括兩項:一是《西藏移動渠道管理咨詢項目建議書》等21份項目文件;二是客戶名單。
首先,關于項目文件。DQ精益公司本案主張商業秘密的項目文件是其接受委托就相應移動公司某方面的業務或管理上的完善、優化等提出的對策和建議,由于上述項目文件在制作完成后均交由相應移動公司使用,DQ精益公司對于交付后的項目文件無法繼續掌控,移動公司對于上述項目文件的使用必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故涉案項目文件不具有秘密性。其次,關于DQ精益公司主張的廣東電信和廣東研究院兩項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廣東研究院并非該公司客戶。并且,廣東電信僅與其進行過一次業務合作,并不屬于與其存在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此外,DQ精益公司也未就該客戶名單的載體、具體內容及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進行舉證。故DQ精益公司的此項商業秘密主張亦不能成立。
二、關于被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本案中,QT公司使用DQ精益公司的項目經驗并非是對陸某峰個人工作經驗的介紹,而是對以QT公司名義或QT公司廣東辦事處的名義,并將相關項目作為其以往同類項目進行宣傳,QT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屬于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關于三被告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DQ精益公司本案主張商業秘密的項目文件,雖然其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項目文件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但上述項目文件系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具有實用性且能夠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上述項目文件作為DQ精益公司的經營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經比對,QT公司的涉案投標文件分別與DQ精益公司的多份項目文件存在部分內容上的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之處。且QT公司未能證明其相似涉案投標文件的其他在先的確切來源,故可以推定QT公司使用了DQ精益公司涉案項目文件中的內容以及相關項目文件系陸某峰提供給QT公司。QT公司和陸某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共同構成了對DQ精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本案中,DQ精益公司主張以QT公司通過與廣東電信、廣東號百公司簽訂的合同獲取了相應經濟利益,即100萬元作為賠償損失,但侵權賠償數額應當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相當,故對于DQ精益公司的上述賠償請求,法院不予全額支持。法院將根據二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等酌情確定。對DQ精益公司主張的有關訴訟開支的費用,法院將根據其必要性、關聯性、合理程度及舉證情況酌情予以支持。
因賠禮道歉是一項適用于人身權利受侵害時的法律責任,故法院不予支持;但鑒于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QT公司和陸某峰應當采取措施消除該后果,故對DQ精益公司要求QT公司、陸某峰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消除影響的方式,法院將根據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范圍予以確定。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QT公司、陸某峰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就其涉案行為出具書面聲明,以消除影響;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DQ精益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及合理費用四萬元。
專家點評
本案中,QT公司將DQ精益公司的項目經驗當作其員工對陸某峰個人工作經驗的介紹,宣傳該公司本身,法院認為,QT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員工離職后可否利用在原單位獲得的個人經驗、技能和技術?使用該信息是否會構成對原單位商業秘密的侵犯?如果能使用,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呢?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為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常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信息。一般說來,員工在工作期間,在接觸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在不斷地工作和積累過程中,必將獲得自身經驗、技能和技術的增長和提升。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勞動者離職后由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的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服務的,不宜簡單地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離職員工使用其個人經驗必須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使用相關經驗時,應當避免對原單位商業秘密的侵犯。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第二、第三款規定:“職工離職后,利用其任職時掌握和接觸的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離職員工實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單位商業秘密基礎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時,如需同時利用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應征得原單位同意,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因此,離職員工在涉及到屬于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使用時,應當征得原單位的同意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不得擅自使用。
2、注意進行正確、合理的使用,不得對個人經驗進行虛假宣傳。如在本案中,QT公司將李某峰在原告公司經辦的相關項目經驗作為其以往同類項目進行宣傳,則不是對陸某峰個人經驗的合理使用。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在企業對外委托開發過程中,應當與受委托人約定委托開發技術或產品的權屬;對于涉及到企業的技術成果和技術秘密的相關信息,受委托人可以要求享有技術或產品的所有權。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可見,委托開發的技術成果既可以屬于委托人,也可以由被委托人享有,關鍵在于當事人的雙方協商。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則當事人對該技術成果形成共有關系,各方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
本案中,DQ精益公司并未提交其與相應移動公司就涉案項目文件權利約定歸屬的合同,故法院對于相關項目文件的權利歸屬于原告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2、在技術交流和合作過程中,企業應該在合作合作中對雙方的保密義務進行約定,這也是法院認定企業對相關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的重要依據。
由于DQ精益公司主張的屬于公司商業秘密的項目文件在制作完成后均交由相應移動公司使用,在交使用后,該項目文件的使用必將使之在一定范圍內公開,DQ精益公司對于該項目文件已無法繼續掌控。因此,法院對于DQ精益公司對涉案項目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主張不予支持。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客戶名單能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本案中,廣東研究院并非DQ精益公司的客戶,廣東電信也僅進行過一次業務合作,不屬于與其存在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DQ精益公司也未就該客戶名單的載體、具體內容及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進行舉證。故法院對上述客戶名單構成DQ精益公司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2、侵犯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一般性規定,還通過特別條款對特定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特別規定。在該法的適用上,如果訴爭行為屬于特別條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無需再適用該法一般條款進行調整,只有在訴爭行為不構成特別條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才有必要適用一般條款,即判斷訴爭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過程中,權利人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也可以從“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的角度,控告其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雖然DQ精益公司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項目文件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但上述項目文件系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且該項目文件具有實用性,能夠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上述項目文件作為DQ精益公司的經營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DQ精益公司關于商業秘密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且其同時主張三被告因披露、使用其項目文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法院仍需對此做出判定。
3、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賠償金額的確定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原告主張以QT公司與廣東電信、廣東號百公司簽訂的合同獲取得經濟利益100萬元作為賠償金額,但該金額并不等同于二被告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二被告的侵權獲利,故法院不予全額支持。法院最終根據二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等酌情確定。對DQ精益公司主張的有關訴訟開支的費用,法院將根據其必要性、關聯性、合理程度及舉證情況酌情予以支持。(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DQ精益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及合理費用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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