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823次
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承擔 ——LH縣教學模型廠與承德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具體案情,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主要可分為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兩類。權利人提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如果侵權人的行為沒有造成權利人名譽或者商譽受損,該主張通常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LH縣教學模型廠(以下簡稱LH模型廠)是制作“生產石油化工設備、制藥專用設備、制藥化工過程設備、抗生素生產設備模型、中藥制劑教學模型、化學工程基礎演示實驗裝置等模型”的企業,成立于1983年。2005年4月謝立平與謝呈祥、謝呈瑞、謝呈林簽訂了一份股東協議書,聘任謝立平任廠長兼財務,2006年被告謝立平之女謝志兵進廠負責對外銷售。2008年8月25日,謝呈祥在任LH模型廠法定代表人期間,以該模型廠名義給謝立平出具了一份授權書(兩人系父子關系),載明:“因我年齡已大,無能力為企業經營管理,特授權謝立平經營。謝立平可與別人合伙經營,經營期間與LH縣教學模型廠無關,賠掙自負,其他人無權干涉”。
謝立平于2008年7月4日與其女兒謝志兵成立了承德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S公司),經營與原告相同的產品,繼而采取了將LH模型廠的網站內容進行刪除,開辟自己的網站,對AS公司進行宣傳“是國內第一家研制、開發并生產大型教學仿真模型的專業廠家,……是承德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成立26年來,已經為全國各大院校、煉油廠、化工廠、制藥廠培訓中心和科研單位制作模型數十萬件,也為企業…”上述內容與LH模型廠在網站上宣傳的內容基本一致。AS公司實際成立于2008年7月4日,其將LH模型廠的26年歷史作為自己企業的歷史進行了網上宣傳。
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謝立平和其女兒謝志兵在原告工廠任職期間,掌握原告的一定技術和信息后離開原告工廠,另行成立了AS公司,利用LH模型廠的相關信息,對自己的企業進行宣傳,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AS公司的行為使LH模型廠失去了競爭上的優勢和一定的市場,損害了其合法經營權益,屬侵權行為,綜合考慮LH模型廠已經關閉且與AS公司的行為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故應對LH模型廠的損失進行適當的賠償。綜上,原審法院依法判決:AS公司和謝立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LH模型廠經濟損失77136.40元。
原審判決后,LH模型廠、AS公司和謝立平均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關于AS公司是否對LH模型廠的網站內容進行刪除的問題,LH模型廠提供了北京網庫互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說明,該說明主要內容為該公司在核對謝立平之女身份證明傳真件后于2009年3月20日向其提供了LH模型廠網站的用戶名密碼。AS公司提供了承德網庫互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證明,該證明主要內容為謝立新2008年曾要求其將企業網站刪除,該公司告知沒有權限無法刪除,要謝立新找中國網庫要管理權限,后LH模型廠網站被刪除與其無關。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基本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案由確定的問題,本案是我院曾發回重審的案件,LH模型廠最初起訴時,其訴訟請求包括商業秘密、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不屬于知識產權糾紛的返還財物糾紛以及合伙糾紛,原審法院再審時釋明,LH模型廠將訴訟請求明確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判令被告將其發布于該網站網頁上的公司簡介、產品目錄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并賠償原告損失”,其他暫時放棄。從LH模型廠庭審時明確的訴訟請求看,本案主要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的案由應當是侵犯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
關于AS公司和謝立平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首先,原審認定LH模型廠不具備商業秘密的要件,該廠上訴時未提及該問題,法院予以確認;其次,AS公司和謝立平稱其沒有刪除LH模型廠的企業網站,但其提供的承德網庫互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證明并不能推翻北京網庫互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說明,原審關于AS公司將LH模型廠的網站內容進行刪除的認定并無不妥;第三,AS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4日,其卻在網站上的企業宣傳中介紹“是國內第一家研制、開發并生產大型教學仿真模型的專業廠家…”,該企業介紹明顯與其企業歷史不符,卻與LH模型廠的情況基本一致;另外,從LH模型廠提交的公證書來看,AS公司在其網站上的聯系方式中注明“聯系人:謝先生,聯系電話0314-7478905,傳真0314-7478905,移動電話:××××,地址:河北承德市LH縣藍旗鎮”,該聯系方式也與LH模型廠的聯系方式相同,上述行為顯然不符合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責任承擔的問題。原審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綜合考慮本案侵權的方式、規模、時間和LH模型廠的盈利等情況,酌定賠償77136.40元(含相關維權費用)并無不妥。
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案屬于侵犯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應當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原審法院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第118條的規定欠妥,應予糾正,但并未因此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
綜上,雙方當事人的主要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主文應予維持。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由于原告LH模型廠并未對涉案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未對被告的行為作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而是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被告AS公司和謝立平的侵權責任。本案中,針對AS公司利用LH模型廠的相關信息,對自己的企業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法院判令AS公司和謝立平停止侵權并賠償LH模型廠經濟損失77136.40元。對此,LH模型廠、AS公司和謝立平均不服,進而提起上訴。那么,在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侵權人主要應當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依據前款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如果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該項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圍內停止使用該項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10種主要民事責任,其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與恢復名譽、賠償損失都可以適用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這些民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視具體的侵權行為而定。一般來說,根據商業秘密案件自身的性質,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為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兩類。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商業秘密侵權責任的基本形式之一,包括禁止使用和擴散商業秘密、責令保密等。停止侵害可以有效的制止侵權人違法利用商業秘密牟利,避免權利人的損失,排除侵害后果的擴大。在司法過程中,停止侵害可分為裁定停止侵害和判決停止侵害。其中裁定停止侵害是在訴訟開始之前或訴訟進行中做出的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能夠初步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侵害通常不會給侵權人造成不合理損害,權利人提供一定的擔保的,法院可以在訴訟開始之前或訴訟進行中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這也是為了彌補訴訟結束后才判決停止侵害產生的不足。對于停止侵害的期限,一般應當持續到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
(2)賠償損失。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六條對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其中規定:“權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為因其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填平”和“彌補”為限,不實行懲罰性的民事賠償。” 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數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本書的其他章節中也都有詳述,故再此不再贅述。通常來說,侵權人所賠償的損失,應當包括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在商業秘密審判過程中,權利人通常會提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賠禮道歉通常是對侵犯人身權、造成名譽損失的責任賠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也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因此,如果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如果侵權人的行為并沒有造成權利人名譽或者商譽受損,此項主張通常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僅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企業對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認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對員工的保密義務進行約定,因此,保密義務應當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為基礎。通過《企業規章制度》設定員工的保密義務的,應當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示、勞動者知道并了解企業的規章制度為前提,這就需要企業對規章制度中的保密條款進行特別解釋,并要求勞動者進行親自簽收,否則,企業不能僅通過《企業規章制度》中對涉密信息的保護規定,主張其對涉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在本案中,雖然LH模型廠的《規章制度》中有關于原告對所生產的產品和生產流程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被告對其并不予以認可,因此,法院認定,該《規章制度》僅僅是企業的一般規章制度,不能認定原告企業對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2、侵犯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中指出:“嚴格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規定的適用條件,凡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規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為領域,只能依照特別規定規制同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則上不宜再適用原則規定擴張適用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特別規定予以禁止的行為,如果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不制止不足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可以適用原則規定予以規制”。
本案中,原告LH模型廠主張的信息不具備商業秘密的要件,因此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但本案中,被告AS公司和謝立平刪除LH模型廠的企業網站,并在其自身網站上做有悖于AS公司本身的企業歷史、與LH模型廠的情況基本一致的企業宣傳介紹,其行為不符合經營者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和工人的商業道德,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3、損害賠償的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侵權的方式、規模、時間和LH模型廠的盈利等情況,酌定賠償金額77136.40元(含相關維權費用)。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
依據前款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如果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該項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圍內停止使用該項商業秘密。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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