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9593次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能否提起重新鑒定 ——德國BDF塑料有限兩合公司等與汪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司法鑒定,是指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鑒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對商業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做出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在鑒定結論有重大錯誤,不重新鑒定將對案件的審理造成重大影響的,法院應當對待證事實予以重新鑒定。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基本案情
德國BDF公司創建于1989年,是世界領先的化工技術和環保技術公司,。1995年德國BDF公司在無錫設立BDF工業公司,2003年又設立無錫BDF公司,專門從事塑料型材的生產經營業務。無錫BDF公司自投產以來,使用德國BDF公司許可的塑料型材擠壓技術,建立了一整套銷售方案、銷售網絡和穩定的客戶群體。
劉大健、汪某某均曾為無錫BDF公司員工,劉大健在生產部門專門從事操作塑料型材擠壓技術方面的工作,后升職為生產經理助理;汪某某為采購部經理,負責型材原料、生產工具的進出口采購工作;兩人與無錫BDF公司之間均簽訂有勞動協議、保密協議等書面協議。同時,為使劉大健熟練掌握相關操作技術,BDF工業公司、無錫BDF公司曾指派劉大健于2002年、2004年赴德國BDF公司接受技術培訓,使其精通了塑料型材擠壓成型的整個生產、加工流程。2007年1月,劉大健從無錫BDF公司辭職。辭職前夕,其從無錫BDF公司帶走大量擠壓型材生產技術資料、生產線圖紙及產品,同時利用其掌握的技術秘密,協助鼎天公司建立了相應的擠壓型材生產線,負責鼎天公司的日常生產控制和質量把關。2007年上半年,汪某某從無錫BDF公司辭職。辭職前夕,其從無錫BDF公司非法竊取了該公司完整的供應商及客戶信息并披露給楊清、顧正華、鼎天公司使用,并到投鼎天公司處任職,負責鼎天公司日常的采購和銷售工作。
楊清與其兄長楊成共同出資設立了江陰市永創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創公司),從事模具制造。2003年,永創公司被無錫BDF公司選為塑料型材部分模具的制造商。2007年楊清離開永創公司,現擔任鼎天公司總經理。楊清基于永創公司與無錫BDF公司的模具制造關系,知曉無錫BDF公司關于PMMA、PC特殊生產技術及設備的存在。
2007年5月,楊清、劉海燕與顧正華共同出資設立了鼎天公司,劉大健、汪某某分別擔任生產經理和銷售經理,楊清任總經理。鼎天公司設立后,利用劉大健、汪某某從無錫BDF公司非法獲取的相關商業秘密,照搬無錫BDF公司的生產模式,從事塑料型材、塑料管道的加工制造和生產業務,并低價爭搶無錫BDF公司的客戶,致使其遭受巨額經濟損失。2006年底至2007年初,劉大健、汪某某、楊清、顧正華還將非法竊取的涉案商業秘密透露給案外人蔡紀海,欲共同設立公司,后因故未成。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劉大健、楊清、鼎天公司非法披露、使用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涉案技術秘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劉大健、楊清、鼎天公司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并共同賠償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經濟損失4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324346元。
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劉大健、楊清、鼎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一、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1、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于2009年3月27日對PC、PMMA型材擠出冷卻定型技術出具了科技查新報告,其查新結論為:委托項目有以下三個特點,①擠出型材經過數個排列的控型條,控型條材料為黃銅,控型條內通水,擠出型材通過控型條的黃銅導熱體使型材冷卻,控型條的定位可進行三維調控;②在控型條冷卻擠出型材同時,風扇(風管)伴隨型材傳送進行吹風(空冷),降低型材內應力。風管可移動,風量可調節;③擠出型材拖動裝置可適應型材高度作調節,實現雙腔或多腔擠出的牽引,控制擠出型材的傳送速度。該三個特點在所檢索到的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技術中未見同時述及。
2、鼎天公司上訴稱涉案技術不是非公知技術,主要依據有兩點,一是認為鑒定時參考信息不準確,未能參考其提供的FR2783744號專利文獻資料;二是認為根據江蘇省無錫市錫城公證處于2009年9月1日制作的(2009)錫證民內字第5024號公證書內容,可以證明公證中所登陸網頁對涉案技術進行了披露。對此,法院認為,在一審中出庭作證的鑒定專家徐關壽陳述,鑒定時因提交的FR2783744專利是法文資料,因此根據該資料中的圖形進行了分析,并認為不足以破壞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的非公知技術;現根據庭審中看到譯文,仍認為原判斷是正確的。因此,雖然在科技查新報告中所提及的檢索結果未包括FR2783744專利,但參考到庭專家意見,鼎天公司提供的FR2783744專利不足以否定涉案技術為非公知技術。其次,鼎天公司在二審中提供的公證書,因未能提供中文譯本,無法據此判斷鑒定時鼎天公司使用涉案技術是否為公知技術,且由于查詢上述網站所依據的檢索詞也未超出科技查新報告所用檢索詞范圍。因此,對鼎天公司據此主張涉案技術應為公知技術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3、劉大健在本案審理期間陳述的關于鼎天公司的成立過程,能夠得到證人蔡紀海證詞、(2008)常證民內字第151號公證書、(2007)滬黃一證經字第7659號公證書等證據的印證,法院應予以采信。根據劉大健陳述事實證明,鼎天公司所用PC、PMMA生產技術,并不是楊清根據公知技術進行設計生產,而是根據劉大健所提供的涉案技術秘密進行設備采購和設計生產。
綜上,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所主張的涉案技術為非公知技術。對楊清、鼎天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劉大健、楊清、鼎天公司存在侵犯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
1、劉大健在2007年1月從無錫BDF公司離職后,將其掌握的涉案技術秘密先后向蔡紀海和鼎天公司進行了披露,該行為侵犯了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的技術秘密。
2、楊清曾代表永創公司與無錫BDF公司簽訂合作保密協議,該協議雖不能證明楊清知曉相關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但其作為無錫BDF公司合作方代表,應知曉無錫BDF公司存在塑料型材生產工藝方面的技術秘密并為此采取保密措施。從蔡紀海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劉大健的陳述,可以證明楊清出于和蔡紀海、顧正華合作設立公司生產塑料型材的目的,主動聯系并指使劉大健將涉案技術秘密先后向蔡紀海和鼎天公司進行了披露。楊清與劉大健的上述行為,共同侵犯了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的技術秘密。
3、鑒定報告明確鼎天公司采用的PC、PMMA塑料型材生產工藝和設備體現了涉案的非公知技術,鼎天公司通過劉大健、楊清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進行使用,其行為亦侵犯了德國BDF公司和無錫BDF公司的技術秘密。
三、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適當
劉大健、楊清、鼎天公司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現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數額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利潤,一審法院參考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規模、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鼎天公司的經營時間等因素后,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為45萬元并無不當。雖然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提供的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實際支付證據,但其提供的高額律師費用支出依據不充分,故一審法院僅對上述費用中的合理支出324346元予以支持,亦無不當。
故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劉大健撤回上訴,并駁回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楊清、鼎天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專家點評
在商業秘密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對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司法鑒定結論的結論存在異議,如本案中,對于鑒定部門做出的涉案技術為非公知技術的鑒定結論,楊清、鼎天公司始終存在異議,分別在一審和二審中都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這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并不鮮見。那么,對于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法院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司法鑒定,是指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鑒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對商業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做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鑒定結論是司法審判中的重要證據。尤其是在商業秘密案件中,由于牽涉到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與被控侵權人的技術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的認定,這對于一般的普通大眾甚至對于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來說都具有一定的難度,這就需要依賴于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司法鑒定部門。因此,司法鑒定中的鑒定結論在商業秘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對于由異議的司法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見,在原鑒定主體、程序和內容不合理或不正確等界定結論有重大錯誤,不重新鑒定將對案件的審理造成重大影響的,法院應當對待證事實予以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是為了保證案件審判的公平、公正的順利進行,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平等權益而賦予給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重新鑒定是由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的法定程序。
對于一部分結論,結論本身可能存在一部分缺陷或者瑕疵,但并未達到“重大瑕疵”的程度,當事人可否申請重新鑒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規定:“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可見,對于有部分瑕疵,不影響鑒定結論的整體效果,但有補正的必要的,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否定在先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而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的方式來彌補鑒定結論的不足。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客戶名單是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客戶名單是經營信息的表現形式之一,能否成為商業秘密,必須審查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判斷客戶名單是否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從其特定性、經濟性和實用性以及秘密性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本案中,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所主張的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僅是對供應商名稱、產品及聯系方式以及單價、運輸成本的羅列,并未證明其與上述客戶之間存在長期穩定交易關系或獨特的交易習慣等內容,既非特殊要求及信息的組合,也未體現權利人為開發、維持這些客戶其所耗費的人力、財力、物力、時間等內容。因此,法院對于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關于其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構成經營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2、非公知技術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前款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并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范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
因此,單個部件所承載的技術不為公眾所知悉,或者上述部件通過重新組合設計成為新的技術方案,且不為公眾所知悉,均可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本案中,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是將具體的冷卻定型技術作為整體進行保護,該技術在所檢索到的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技術中未見同時述及,所以法院對兩權利人涉案冷卻定型技術可以作為整體被認定為非公知技術。
3、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本案中,由于德國BDF公司、無錫BDF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數額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利潤,法院參考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規模、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鼎天公司的經營時間等因素后,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為4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324346元。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