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9598次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3、《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
客戶名單是經營信息的表現形式之一,能否成為商業秘密,必須審查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
前款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并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范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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