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4-8-27) / 已閱19368次
6、夫妻借貸型家事代理與其他家事代理認定標準的誤區;
7、家事代理與非家事代理的誤區;
8、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承擔連帶責任的誤區;
9、法定所得共有制與共同債務關系的誤區(即邏輯連接錯誤);
10夫妻債務“內外有別論”的誤區。
十個誤區,此不詳述。這里僅就“夫妻內部追償”的誤區,做一個簡要說明。根據“內外有別論”的觀點,在未確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非舉債一方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舉債方追償。這完全是誤區。第一,追償只能發生在具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中,即對于符合連帶責任條件的債務,另一方償還后可以追償。而不是任何債務都替他人償還后再追償。對于另一方的違法債務或虛假債務,非舉債方依法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不存在先償還再追償問題,“先償還”缺乏法律根據。第二,追償事實上是“水中月”“鏡中花”,也根本無法實現。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虛假舉債或惡意舉債之后,由債權人出面主張非舉債一方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往往是舉債人已經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舉債人因賭博等惡意舉債身陷困境,毫無給付能力時,債權人才主張非舉債方給付。不論屬于哪種情況,追償都只是一個邏輯上的推論,根本無法實現。而且所謂非舉債一方的連帶責任,往往變成了事實上的全部責任。因而,這種“追償說”實質上是一種“無理說”“坑人說”。
(三)明確兩個重心(認定夫妻債務應當明確兩個重心)
夫妻協議離婚分擔債務、夫妻協議分割財產,其重心是防止逃債;第三人主張債權、夫妻一方主張債務,其重心是防止虛假債務或惡意債務。
(四)掌握兩種方法(認定夫妻債務應當掌握的兩種方法)
一是三角關系定位法。對于債權人起訴的夫妻債務案件,首先要確定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三者利害關系鏈,即誰與誰是利益攸關方?在此基礎上確定舉證責任和審理重點。
二是虛假債務與債權人善意辨別法(略)。“兩種方法”屬于經驗法則,需要法官根據審判經驗和具體案情加以甄別,無法面面俱到。
總之,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把司法解釋與婚姻法相結合;把法條與法理相結合;把已然規則與應然規則相結合;把科學標準與科學方法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準確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正確認定和判斷夫妻債務。
四、應當重新構建債權人利益與夫妻利益平衡保護規則
(一)應當建立一般夫妻債務與準夫妻債務的不同概念
(二)應當以家事代理為平衡木構建平衡保護規則
(三)夫妻債務分擔和財產分割約定對債權人效力的認定
五、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修改夫妻債務規定的不同看法。
第二個問題:關于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第8條的理解與適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關于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第8條代理無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必須變更監護關系等司法解釋,都存在嚴重缺陷,也屬于“惡”的司法解釋。
其中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導致“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等“一卡二亂三慢”現象十分嚴重,民政機關當被告更是絕無僅有的“冤大頭”。
而代理無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必須變更監護關系,則使一場官司變成數場官司,無端加重當事人負擔。其規定既缺乏法律根據,更沒有法理基礎。
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中的不少問題,都需要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及時發現并有效規避。
小結
通過對上述司法解釋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官如果機械執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就會造成案件處理失當甚至鑄成錯案。因而,法官不應做“法律的奴隸”,而應做法律的主人。法官要創造性執行法律,只有這樣,法律才有生命力,司法才有正義感。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24條的理解和執行,充分體現了做法律主人的品質。他們能夠沖破第24條的羈絆,在處理夫妻債務時,牢牢把握夫妻債務的本質,以婚姻法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作為主要根據,科學地規避了24條的弊端,其效果很好,對遏制虛假債務和惡意舉債具有積極意義,值得全國各地法院學習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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