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輝 ]——(2014-9-17) / 已閱14142次
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不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是否就不成立和生效?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保險費的繳納與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沒有必然的聯系。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是否繳納保險費在性質上屬于履行合同義務的問題,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險費只能屬于違約行為,而不能認為合同尚未成立。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是基于保險合同已成立的客觀事實。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予以接受的行為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意思表示之間并無直接關系,不能以事實上是否繳納保險費為由推斷保險人是否進行了承諾。
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能很好的解決保險審判中的實務問題,第一種觀點較第二種觀點有明顯的進步,但是投保人的利益仍然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該條司法解釋與《德國保險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有明顯的相通之處,新的司法解釋較為有效的解決審判實務中的問題,其首先肯定了繳納保險費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不符合保險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但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司法解釋,有效的均衡了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這里的承保條件應作嚴格的解釋,在這不做過多論述。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強制保險,保險人對承保條件是不需要審查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6月13日下發的《關于做好交強險承保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承保交強險。即保險人不得以不符合承保條件而拒絕承保,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另外,機動車強制保險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生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文件,要求機動車強制保險要即時生效,不得一定把合同條款制定到零時生效。某貨車未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中途被查扣,車主同意投保交強險,但沒有帶現金,向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費的欠條,經辦人在欠條上注明,在某年某月某人交清保險費,否則保單作廢。后直到發生事故一直沒有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一審駁回了車主的請求,二審改判支持了車主的請求,再審以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人認為,就該案例而言,二審的結果是正確的,一審和再審的結果都是錯誤的。交付保險費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要求保險人對未交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特別是機動車強制保險,更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有效實現制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目的。而未交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向車主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一種履約行為,而非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構成要件。保險人不得把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附加條件。
五、“正時起保”或“零時起保”
前面論述了繳納保險費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應當履行的義務。那么,正時起保或者零時起保是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生效所附期限呢?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從成立時生效,但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生效時間往往是正時生效或第二天的零時生效,這樣,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就被人為的分開了,并且可能直接導致投保人無法理賠。如何解決保險合同從成立到生效這段時間的保險空檔期,實踐中有三種認識:一是按照締約過失,有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有保險公司提供暫保單,起到臨時保障的作用;三是認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第一種認識存在明顯的瑕疵,明顯是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第三種認識判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顯然與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符,也不可取。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目前國際上較通行的方式,本人認為也是最可取的方式,目前,我國部分保險公司已經開始實施,相信很快能夠得到普及。
六、保險協議書的備案問題
保險協議書是保險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是針對某些特定的保險事項而專門訂立的書面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應當經保監會批準或備案,該保險協議書應當約定從批準或者備案之日起生效。
保險合同從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原則上成立時即生效,繳納保險費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任意附加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限,使投保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及時的保護。
(作者:李文輝,河南君潔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60393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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