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亞 ]——(2014-12-1) / 已閱7744次
2、鐵路運輸合同人身損害的違約賠償責任
鐵路運輸企業(yè)對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損害的,除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外,鐵路運輸企業(yè)對其違反合同安全義務造成旅客人身損害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按違約責任定性的,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不能適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則。根據(jù)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做出《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向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該規(guī)定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yè)依照本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該規(guī)定實行限額賠償,但該規(guī)定沒有具體賠償?shù)姆秶hF道部令第12號《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只把旅客受傷醫(yī)療費,殘疾、死亡金作為賠償責任范圍。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范圍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1994年9月1日以后發(fā)生的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范圍適用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根據(jù)該解釋,從1994年9月1日以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鐵路旅客或其法定繼承人賠償?shù)模r償?shù)姆秶校横t(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傷殘后的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人必要的生活費。旅客受傷治療后身體部分機能喪失,應當按照機能喪失程度給付部分賠償金。但各項賠償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00元,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額給付。因此,鐵路運輸合同人身損害的違約賠償責任是40000元賠償限額。
3、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受害人為了獲得較大的賠償,以侵權損害賠償起訴的,如果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按侵權責任競合定性的,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是向受害人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在審判實際中,要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和侵權構成要件,嚴格掌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的適用,不能隨意擴大化。
四、違約責任賠償與保險金賠償及侵權責任賠償?shù)年P系
旅客購買車票這一行為,實際形成兩種合同法律關系即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不能獨立存在,而是以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依附于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主合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從合同,這兩種法律關系系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因此,旅客或其法定繼承人享有兩個合同的民事權利,當旅客發(fā)生意外人身傷害時,旅客或其法定繼承人根據(jù)人身保險合同享有得到保險賠償?shù)臋嗬磸臋嗬瑫r,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旅客受到意外傷害負有責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繼承人不但有權獲得人身保險賠償金,還有權根據(jù)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向鐵路承運人提出違約責任賠償或提出侵權責任賠償請求,即主權利,因此,旅客意外傷害存在著兩種賠償合同法律關系,同時也就享有兩種民事權利,請求賠償權利是雙重的,這兩種權利不是選擇關系,而是同時享有,按各自的不同賠償范圍分別計算。
當損害責任出現(xiàn)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受損害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請求鐵路運輸企業(yè)承擔違約民事賠償責任或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審理后,根據(jù)事實確定案件的性質(zhì),然后應當依據(jù)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向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違約責任賠償與侵權責任賠償?shù)淖畲髤^(qū)別在于違約責任賠償是40000元限額,而侵權責任賠償是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違約責任賠償、侵權責任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在鐵路旅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些受害人提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shù)耐瑫r,向鐵路運輸企業(yè)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正確審理民事侵權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關問題作了解釋。該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從該條分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前提必須是遭受非法侵害,如果是以合同為內(nèi)容的違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精神損害。該解釋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是以過錯原則為歸責,損害程度必須是造成嚴重后果的。筆者認為,就旅客人身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程度必須達到嚴重后果。鐵路運輸企業(yè)在履行鐵路運輸合同時,因違反法定安全義務,未能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造成旅客人身損害,屬于鐵路運輸企業(yè)違約責任,并非鐵路運輸企業(yè)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旅客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之債,而旅客人身損害違約責任賠償屬于合同之債。因此,合同責任中一般不適用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提起合同之訴,受害人只能主張限額內(nèi)的人身傷害的物質(zhì)性賠償,而無權要求精神損失的賠償。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合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旅客的人身損害符合侵權構成要件,也符合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要件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適用的歸責不同。民事責任賠償金適用法律不同,違約責任賠償限額是40000元。而侵權責任賠償是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除此之外,不論是按違約責任定性還是按侵權責任定性,根據(jù)《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按實際發(fā)生額給付醫(yī)療津貼,并造成傷殘、死亡的,按傷殘等級給付傷殘金或死亡賠償金,醫(yī)療津貼和傷殘、死亡賠償保險金的兩項之和的最大限額為2萬元。
鐵路旅客運輸是一種特殊的運輸行為,在運輸過程中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正確處理好這類糾紛,對于切實維護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鐵路運輸事業(yè)的正常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張新寶:《侵權行為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鐵路交通事故致害責任的性質(zhì)》,中國普法網(wǎng)
楊立新主編:《類型侵權行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