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5-1-8) / 已閱11995次
永遠別對他人忘在ATM機的銀行卡有非分之想
于伏海
(一)案情梗概
去年筆者的一個當事人在ATM機取錢時, 忘了退出銀行卡,走出好遠才想起來,他馬上通過手機進行了掛失,掛失后又補辦了銀行卡,并打印了交易記錄,交易記錄顯示,有8000元被他人取走。
他得知自己損失8000元后,就前往警局報警,警方調取了當天ATM機的監控錄像,因為圖像不是特別清楚,警方也無法找到犯罪嫌疑人。
但是,一個人的僥幸并不能證明所有此類行為都能輕松躲過法律的制裁。
河南人李某就沒有這么幸運。2014年11月5日一早,李某前往某銀行的ATM機取錢。取錢的人很多,李某排著隊等待著。等了五六分鐘,終于輪到李某取款了,可是李某正要往ATM機插銀行卡時,卻發現前一個人的卡還沒去走,取款機的電腦還停留在可以正常取款的頁面,李某不假思索,就直接點擊了頁面上的“取款”二字,進入取款金額頁面后,李某點擊了最高數字3000,取出來后,李某繼續操作,又取了3000.
完事后,李某退出了這張銀行卡,并塞到了自己的錢包里。滿心歡喜地回到家里后,李某興高采烈地告訴了妻子今天發了一筆意外之財,妻子就問他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某就讓他妻子猜,妻子猜了十來個答案,李某都說不對不對,妻子讓他直接說實話,李某經不住妻子的再三追問,就把取了別人銀行卡的錢告訴了妻子。
妻子聽完后,馬上就感到大事不妙,她以前從報紙上看到一個類似的案例,也是一個人忘了退出銀行卡,另一個就從這個銀行卡里取了一萬元錢,結果取錢的這個人被判了一年徒刑。
感到自己的丈夫已經觸犯刑法,李某的妻子馬上打開電腦搜索“從他人忘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取錢”,結果出現了很多案例,許多人因此而被判刑。
李某看完后,也非常害怕,于是兩個人開始商量怎么辦,妻子給自己認識的一個律師朋友打電話,律師告訴他,李某已經觸犯信用卡詐騙罪,而且因為已經取錢成功,屬于犯罪既遂,肯定構成犯罪,目前只能通過自首和退贓等行為獲得寬大處理。
聽完律師的建議后,李某馬上去公安局報告了自己的行為,并把那個銀行卡和6000元錢交給了公安機關。公安人員帶著銀行卡前往銀行查詢,找到了失主。失主名叫白浩,他那天取錢后回家途中想起來忘記退卡,回到原地時,銀行卡已經被他人取走,他立即掛失并報警。銀行工作人告訴他,已經被他人取走6000元。
李某被帶上手銬刑事拘留了。經過偵查后,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法院的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是冒用他人銀行卡提取現金的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并且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是很大,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二)律師說法
信用卡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具體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法條一共有三款,第一款共有四項,這四項是具體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四種行為,只有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就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當然,如果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仍然時信用卡詐騙罪。第二款是對第一跨第四項“惡意透支”的解釋。第三款是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作出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是信用卡詐騙罪,而是盜竊罪,當然,如果盜竊信用卡后沒有使用,也就是沒有取錢或者消費,那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那么本案李某的行為符合本法條第一款第幾項呢?應該是符合第四項,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說到這里有人會問,李某冒用的是別人的銀行卡,根本不是信用卡,信用卡跟銀行卡有很大的不同,怎么能定李某信用卡詐騙罪呢?
筆者認為,本案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刑法的一個原則是罪刑法定,銀行卡跟信用卡是明顯不同的兩種金融工具,銀行卡一般來說就是儲蓄卡,銀行的功能實際上是儲蓄卡,是人們往銀行存錢的一種工具和憑證,而信用卡卻是人們從銀行借錢的一種工具,要從銀行卡取錢或者刷卡消費,必須先往銀行里存錢,而用信用卡取錢或者消費,則不用先往銀行里存錢,卡里沒錢,用戶也是可以取出錢或者可以刷卡消費的,這就相當于是銀行借給客戶錢,但是客戶必須按照雙方的協議按時歸還不按時歸還,輕則屬于違約,重則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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