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4-20) / 已閱10074次
利息數:397.99, 407.89, 418.29, 429.20, 440.66,452.69, 465.33,
集資數:7959.86,8157.85,8365.74,8584.03,8813.23,9053.89,9306.58,
利息數:478.60,492.53,507.15, 522.51,538.63, 555.57, 573.34,
集資數:9571.91,9850.51,10143.04,10450.19,10772.70,11111.33,11466.90,
利息數: 592.01, 611.61, 632.19, 653.80, 676.49, 700.32,
集資數:11840.24,12232.25,12643.86,13076.05,13529.85,14006.34,
利息數: 725.33, 751.60, 779.18, 808.14, 838.55, 870.47,
集資數:14506.66,15031.99,15583.59,16162.77,16770.91,17409.46,
利息數: 904.00, 939.20, 976.16, 1014.96, 1055.71, 1098.50,
集資數:18079.93,18783.93,19523.13,20299.29,21114.25,21969.96,
利息數:1143.42, 1190.59,(1240.12)第49個月
集資數:22868.46,23811.88,(24802.47)第49個月
3、在第一種數學模型中,可統計出48個月的集資數總額為:328049.92萬元,利息總數為:16402.50萬元,集資款總消耗數為:50*48=2400萬元。在高利貸作用下,每個月的集資數額與每個月的利息數,都呈現幾何級數增加,在第49個月崩盤時,集資人將無法退還的金額為1.9802億元,集資人實際揮霍隱匿金額數為2400萬元,只占最終無法退還的金額總數(即1.9802億元)的百分比僅為12.11%,實際揮霍隱匿金額數2400萬元占全部48個月集資數總額328049.92萬元的0.7%。
因前48個月都已還本付息,意味著前48個月的利息總數16402.50萬元已經付清,第49個月崩盤時無法歸還的債務共計1.9802億元,其組成部分為高利貸利息16402.50萬元+集資人純消耗2400萬元+最初第一筆集資款1000萬元。從數學模型的相關數據分析得出結論,集資詐騙案行為人非法占有的金額2400萬元占最終不能歸還的金額總數僅為12.11%,絕大部分集資款都以高利貸本息的形式,經過集資人的手又回流到了出資人手中。由于出資人人數眾多,這一部分出資人的錢,經過集資人的手,轉移到了另一部分出資人的手中。
在第二種數學模型中,可統計出48個月的總集資數額為:568049.82萬元,總利息數為:28402.49萬元。與前一種數學模型中的高利貸情形一樣,集資人的負債迅速增加,集資人實際借用了出資人6000萬元,已將利潤9600萬元支付出資人,崩盤時仍然背負債務高達為24802.47萬元無法退還。
前48個月已經還本付息,故前48個月的利息總數28402.49萬元,加上本金6000萬元已經付清,集資人在第48個月還本付息時,實際應集資并付給出資人本息合計為:本金6000萬元+前48個月的利息總數28402.49萬元-前48個月中的經營總利潤9600萬元=24802.47萬元。這正是前述模型中最終崩盤時集資人不能歸還的金額。
集資人將全部利潤9600萬元支付給出資人,已經超過出資人的本金6000萬元,因此,總體上看,全部出資人連本(6000萬)帶息(3600萬)收回了9600萬元。最終集資人所欠出資人不能歸還的債務24802.47萬元,可理解為全部是高利貸(本金6000萬)的利息,集資人占用出資人本金不能歸還的金額應為0元。如前所述,最終這筆不能歸還的集資款24802.47萬元債務,正是集資人在第48個月中向出資人集資的金額,只是這筆集資款通過還本付息又全部支付給了出資人,回流到了另一部分出資人手中,而不在集資人手里。
假定第二個數學模型中其他參數不變,設定的利潤為每月300萬,48個月利潤總額為14400萬全部支付給出資人,出資人連本(6000萬)帶息(8400萬)收回了14400萬元,第49個月崩盤時集資人最終不能歸還的金額為6000萬元,也同樣可理解為全部是高利貸(本金6000萬元)的利息,集資人占用出資人本金不能歸還的金額同樣應為0。若設定的利潤數每月為0,那么數學模型中第49個月最終崩盤時不能歸還的債務總額為6000*(1+5%)*(1+5%)。。。(1+5%)=62407.62萬元,集資人實際占有的出資人的本金金額為6000萬,只占最終不能退還金額總數62407.62萬元的9.6%,最終不能歸還的集資款中有90.4%的部分同樣經過集資人的手,轉移到了另一部出資人的手中。
通過上述數學模型分析,可以得出極其重要的結論。對于這種民間高利貸的非法集資案,無論是典型的集資詐騙案,還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最終崩盤時集資行為人不能退還的金額,絕大多數甚至100%都以支付高利貸本息的方式轉移到了出資人手中,掌握在集資人手中的出資人本金只占較少比例甚至沒有。非法集資案就退還出資人的集資款而言,主要是出資人退還出資人,其次才是集資人退還出資人。前者是主要矛盾,后者是次要矛盾,可見非法集資案本質上首先是一個涉眾型融資糾紛民事案,其次才是一個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時把眼光放在集資人身上,其實是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沒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贓難,案結事了難是理所當然的,也是司法機關處境尷尬的根源。
前述數學模型描述的是理想狀況。經過修正,理想模型能夠達到與實際情況接近的程度。例如,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從某個月開始增加投資發展新項目,投入了一筆錢,就可以從對應月份開始,重新建立一個單獨的數學模型到最后崩盤;相反,如果集資人另外自籌一筆資金賠償了一筆高利貸的集資款,那么也可以建立一個單獨的數學模型,采用負利率計算到崩盤這一段時間的集資數,所得的集資數都為負值,然后將前面集資的理想模型和增加集資、減少集資的模型按對應的月份數三者疊加計算出每個月集資數的總數,經過多次類似修正后,數學模型就可以比較完整地反映集資人非法集資的全過程。利率發生變化也可以進行相似的修正。可見,用數學模型來分析非法集資案,具有直觀性、可行性和實用性。
值得關注的是,無論怎樣進行修正,只要滿足高利率、時間跨度長、還本付息周期短、流動性強等非法集資案的特征,都能得出同樣的結論:集資人最終不能歸還的集資款的去向,絕大多數甚至100%在出資人手里,而不是在集資人手中。換句話說,非法集資案要追回最終不能償還的集資款重點目標是出資人,而不是被關押在看守所里的集資人。司法機關把追“贓”的重點放在集資人身上,犯了方向性的錯誤,追贓難、案結事了難是必然會產生的結果。這恐怕會讓許多同志始料未及,卻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
二、破解犯罪金額認定難題,出資人不一定就是被害人
1、認定非法集資案的犯罪數額是個大難題。司法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認定的犯罪數額通常會按崩盤時不能退還的金額數,扣除已經查清的集資人所支付的利息數來認定。這里存在一個大問題,就是出資人對自己獲取利息的數額,通常不講實話。承認了要被追繳,經濟利益要受損失,加之非法集資案件時間跨度長,容易隱瞞獲利真相。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資人對司法機關陳述的獲利數,常常低于其實際獲利數。出資人人數眾多,許多人都會對自己的獲利數有所隱瞞,與集資人所說的出資人獲利情形差距較大,操作中又大多只能按出資人承認的獲利數計算,自然就形成了集資人手中有大量資金去向不明的“資金黑洞”。司法人員通常認為這個“資金黑洞”的形成是集資人不講真話,隱匿、轉移資金的緣故,于是窮盡所有追贓的手段,甚至對集資人許諾全額退贓可免死刑,結果仍然是收效甚微,讓司法人員百思不得其解。實際上,所謂“資金黑洞”的大部分資金,根本就不在集資人手里,而是在出資人手中。
出資人手中的欠條、借據、收款證明等證明集資的書證是肯定存在的,集資人或者將未支付的利息轉為借款,或者向新的集資人集資歸還先前的集資款,或者出資人將獲得的利息再投入集資,集資人都會重新出具借據、欠條等書證,這樣一來,最終崩盤時出資人手中的這些欠條等書證的總金額,體現了最后一期集資規模大小,顯然是包含大量的利息在內的。司法機關利用這些書證來計算犯罪金額時,查清出資人實際獲利數據變成非常重要,甚至關系到集資人的性命。如前所述,許多出資人大都會有刻意隱瞞行為,承認獲取的利息比實際獲取的利息要少,扣除出資人承認的利息后,這樣計算出來的犯罪金額,顯然對集資人非常不利。集資人通常會對利息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支付的利息要比出資人承認的多得多,可是若集資人沒有詳細的集資款收支賬目,面對眾多的出資人隱瞞獲利真相,集資人就會勢單力薄,有口難辯。這個問題也許被司法人員看到了,但因無法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通常也就只好對犯罪金額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根據第一個模型中的數據,假如有50%的利息數被隱瞞,那么就意味著集資行為人被司法機關認定的涉案犯罪金額為2400+8201=10601萬元,這個數字遠遠超出集資詐騙行為人實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2400萬元。對于這個放大了若干倍的損失金額,集資人將面臨極為不利的局面,足以壓垮集資人,使其感到絕望,從而放棄積極賠償損失的一切努力。
根據第二個模型中的數據,假如也有50%的利息數被隱瞞,那么意味著司法機關認定的涉案犯罪數額也高達為14201.25萬元,這是一個天文數字。這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集資人,本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是極易被誤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上前面天文數字的所謂“犯罪金額”,集資行為人很有可能也被判處死刑。對此,下面還將進一步詳細闡述。
如何才能計算出非法集資案的犯罪金額呢?因為集資案崩盤前肯定是還本付息了的,還本付息金額一定會體現在出資人的借據、欠條上,崩盤時集資人手中的欠條等書證的總金額實際代表了非法集資的最后一期集資規模大小。集資人對于什么時候開始集資,最初的集資規模有多大,在發展過程中,有沒有將集資款投入新的項目,有沒有額外的自籌資金加入還本付息,這些數據相對比較容易查清,將這些數據查清了之后,建立數學模型對集資人的供述進行驗證,如果驗證出來的集資規模與最終崩盤時的出資人的欠條、借據的總金額相近,就意味著集資人的供述是實事求是的。同樣,我們也可以通過查清出資人第一期集資款的來源,參與集資時間的長短及是否增加或者減少集資投入等,利用數學模擬對出資人所獲利息的多少進行核實。這樣一來,無論是集資人,還是出資人,他們的說法在經過驗證之后,再來核實確定集資人的犯罪金額,相比當前司法實踐中模糊認定犯罪金額的方法,顯然要準確、科學得多,會消除所謂的資金“黑洞”現象。這種方法無疑對正確認定犯罪金額,減少死刑具有現實意義。
2、出資人不是嚴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出資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是受害人。根據獲利情況的不同,出資人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崩盤前全身而退的,此類人完全是受益人;第二類崩盤前或前不久才參與的,此類人受到損害,其手中的欠條水分較少或者沒有水分;第三類是自始至終或者較長時間的參與者,通常是受益人,他們手中的欠條水分很大,甚至全部是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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