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禮輝 ]——(2015-5-4) / 已閱20497次
本案中,一審法院對王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000元,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法律評價,很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順利實現了刑罰目的。
(一)王二完全滿足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1、王二的法定刑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滿足了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
《刑法》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王二涉案金額為20萬元,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其最高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2、被告人王二有諸多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而無從重處罰情節,故對王二量刑應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王二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滿足了適用緩刑的刑期條件。
(二)被告人王二的犯罪情節較輕
1、被告人王二未實際獲利。王二將收購的贓車出售,得款10余萬元,除去支付給盜車人張三8萬余元,除去賠償給三位受害人的36000元(其中賠償一位車主6000元,賠償另兩位車主各15000元),王二實際凈虧損16000元。
2、被告人王二犯罪手段一般,其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完成犯罪行為,犯罪手段較為和平。
3、被告人王二犯罪動機不惡劣。其基于貪圖小便宜而低價收購贓車,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作用較小。
4、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王二的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有限,未造成他人傷亡、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
5、侵犯的對象屬于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普通群眾,不屬于刑法重點保護的老弱病殘孕等弱勢全體或救災搶險等物資。
6、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在凌晨,案發地點在王二的廢品收購點,知曉案件經過的人較少,案件本身的社會影響有限。
(三)被告人王二人身危險性較小,無再犯罪的危險
1、案發后,無論是在公安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抑或是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王二始終如實陳述案件經過,對所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極好。
2、王二有正當職業,有和諧穩定的家庭,其有家庭責任感,王二生活的環境有利于其自我教育改造,再犯的可能性較小。
3、王二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惡習,周圍群眾及所在社區評價較好,教育改造難度小。
4、王二主動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主動繳納罰金,以實際行動表明主動認罪悔罪的態度。
5、王二一貫遵紀守法,從無前科,此次犯罪屬于偶犯、初犯,主觀惡性不深,沒必要重處。
6、案發后,王二的家屬以及所在社區均表示愿意承擔今后對王二的教育、監督責任,王二的幫教體系健全,具備順利實施自我教育、自我救贖機制,避免再犯具有現實可行性。
(四)王二所涉犯罪不屬于刑罰重點打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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