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禮輝 ]——(2015-5-4) / 已閱20480次
王二所犯罪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貪財類犯罪,不是刑罰重點懲處的對象,對王二適用緩刑不違反刑罰目的,不違背設立緩刑的初衷。
(五)對王二適用緩刑不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
王二的犯罪行為基本沒有民憤。三位受害人均出具了諒解書,不要求追究王二的刑事責任;案發后,王二周圍的鄰居以及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對王二深表同情,并上書法院要求對王二輕判,法院對王二適用緩刑當然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
(六)對王二適用緩刑更能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法律的嚴厲與仁道,更能實現刑罰目的。
1、法院對王二適用緩刑很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總體要求
(1)對王二適用緩刑,利于王二教育改造
本案中,王二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基本沒有民憤,對其適用緩刑,利于對其今后的教育感化和回歸社會。
(2)對王二適用緩刑,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3)對王二適用緩刑,利于教育群眾,獲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支持,保護民眾法感情,利培養民眾的法律意識,最終實現處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2、對王二適用緩刑,更能體現刑罰的嚴厲與寬容的特點,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益
(1)刑罰無疑是嚴厲的,但只有嚴厲不講人道,不講人文關懷的法律注定是殘暴的,不得人心的,它只能給人們帶來恐懼與厭惡,也注定著這樣的刑罰得不到人民真正的尊重與敬畏,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其失敗的命運是必然的。在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給與被告人必要的人文關懷,更能實現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目的,更能實現懲罰犯罪,教育群眾的刑罰目的。
本案中,王二犯罪后果并不嚴重,其妻子無工作,有三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全家唯一的收入來源靠王二收購廢品所得。將王二判處實刑收監執行,極有可能使王二一家面臨妻離子散的結果,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也不利于王二的教育改造,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
(2)國家管理需要付出成本,實施刑罰同樣需要極高的司法成本。考量司法成本與收益不但具有理論意義,還具有現實意義。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最大的作用,有的放矢,對犯罪行為實施寬嚴相濟,不但是刑法制定、修訂需要注意的問題,更是司法實踐中執法者需要考量的。對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非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適當從寬,利于有的放矢,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完成刑罰使命。
本案中,對王二適用緩刑,符合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綜上,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對王二的犯罪行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判決結果公允,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值得肯定。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張三、王二均為化名)
注釋:
[1]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作者簡介:葉禮輝,重慶誠冠律師事務所律師,民商法學碩士,電話18716427749,郵箱10946204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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