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鳴 ]——(2015-6-16) / 已閱14350次
(1)公證機構在收到遺囑人去世通知后,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啟動遺囑執行程序,核實死者死亡信息、確認死者近親屬、受托人、受益人身份。
(2)召集死者的近親屬、受托人、受益人以及遺產管理委員會成員召開遺囑執行會議,在確認公證遺囑信托文件的唯一性后,宣布遺囑內容,如實記錄各方對遺囑內容的態度,監督遺產執行各方參與人按照遺囑信托文件明確權利和義務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固定。
(3)對外發布死亡公告,對外界所申報的死者生前債務依法登記造冊并對死者生前債務和債權人的真偽進行核實,在債權人認為該遺囑信托損害其利益而提起撤銷之訴時,配合受益人、受托人積極應訴。
(4)會同遺產清點機構人員對遺囑中提及的財產種類、數量進行清點,對存在爭議的財產部分及時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確認處理;對遺產清點報告確認無誤簽字后提交受托人、受益人。
(5)對于遺囑中的海外財產部分(包括港澳臺地區),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將相關文書制成公證文書,提交受托人、受益人或遺產管理委員會,并參與處理海外遺產確認和繼承事宜。
(6)協助受托人或遺產清點機構人員結算死者喪葬費、生前各項合法債務(包括稅款)及其他遺囑執行的必要費用。
(7)協助受托人辦理遺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出現的權利糾紛和權利瑕疵配合受托人處理。
(8)當受托人和受益人對于信托事務執行產生糾紛時,憑借公證不傷和氣、非訴的法律特質,積極調處糾紛,對于相關證據及時收集和固定,在必要時提供給相關部門。
3、公證機構可以作為合適的受托人執行非理財的信托事務。對于遺囑內容主要為非資產管理型的信托事務時,公證機構樂于成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在諸如按時支付生活費,收取財產收益支付給受益人等事項中,公證機構完全有能力并將嚴格按照遺囑人的意愿,高效、安全的完成信托義務。
4、公證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的監察人。信托文件中選任的受托人能否忠實的履行信托義務,是遺囑信托目的能否實現,遺囑人意愿能否圓滿達成的關鍵。如受托人是信托機構或其他金融、理財機構時,雖然這些機構在財產管理和增值方面具備實力,但其作為商事主體本質上是追求自身贏利的,所以能否對于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做出有效的規制和監督令人擔憂,同時,其并非專業的法律機構,在處理信托事務時無法時刻從法律角度去考慮如何以最合適的方式實現立遺囑人的意愿并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在遇到法律糾紛和問題時也沒有專業法律能力去及時有效預防矛盾加深;如受托人是自然人,不論是立遺囑人的親朋還是摯友,也都無法完全排除日后的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而且個人也未必總是有足夠的能力使得財富保全、增值及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另一方面,在信托三方的關系中,受托人居于核心地位,其行為的好壞直接決定信托目的能否實現,所以限制受托人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督促受托人忠實的履行信托義務,對其進行適度監督和權利制衡是非常必要的。監察人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忠實代表者,其定位是“監督人”的角色,而這與公證的法律職能天然相契合。公證機構根據信托文件的授權作為監察人,傳遞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監督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托義務。
具體來說,公證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監察人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1)對信托財產運作情況行使知情權。公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益的收支情況,依法查閱、摘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等。
(2)對受托人的過失行為行使主張救濟權利。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公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行使申請撤銷權、恢復信托財產原狀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救濟性權利。
(3)對強制執行信托財產提出異議。公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對于出現的違反信托法信托財產獨立原則,非法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情形,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糾正。
(4)解任受托人的建議權。當監察人發現受托人有嚴重違背職責的行為而無法繼續履行信托義務時,得以建議受益人行使直接解除受托人權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受托人。
(5)對信托事務處理報告的確認。在更換受托人以及信托終止時,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原受托人必須出具信托事務處理報告或信托清算報告,報告經認可無異議后,原受托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公證機構憑借專業能力,根據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授權,審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報告進行確認。
五、結束語
正如法國知名律師皮埃爾萊勃勒(Pierre Lepaulle)對信托的形象描述:“從最龐大的戰爭賠款到最簡單的遺產繼承,從華爾街上最具創新金融計劃到對子子孫孫的關愛,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個人類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種努力中,無處不在……信托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守護天使,冷漠地、無所不在地陪伴著他們,從搖籃到墳墓。”信托作為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在人類私權發展史上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為實現人們財富傳承夢想發揮了獨特而顯著的作用。
同時,公證制度誕生于人們對私權自由行使和安全保護的需求中,并隨著社會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所以,積極參與遺囑信托制度建設,保障私產傳承的安全和穩定本就是公證使命。對我們每一位公證人來說,在人們通過遺囑信托實現財富傳承夢想的過程中,提供切實可行、權威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是責無旁貸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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