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廈門:張濤 ]——(2015-8-29) / 已閱17794次
第17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31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27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28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29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25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第49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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