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6-4-7) / 已閱8199次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1、評估機構選擇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12、復核鑒定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身親復核,房屋評估機構收到復核申請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