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6-4-25) / 已閱12756次
法院審查后認為,江漢區政府的申請符合《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2016年2月2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許江漢區政府先予執行被訴行政行為即江政征補字[2015]第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由江漢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六、結束語
2015《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文中沒有先予執行,明確排除了適用《民事訴訟法》先予執行相關規定的可能。
2015《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較之《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2015《行政訴訟法》對先予執行的申請主體、案件類型、訴訟標的及適用范圍均進行了一定限制,體現了保護弱者、防止行政機關權力濫用以及平息“官”民矛盾等精神。這并不意味,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行為被廢止。2016年2月2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院裁定準許江漢區政府先予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就是明證。
2015《行政訴訟法》及《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行政機關或者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行為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基于現實需要,無論是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還是非訴行政行為先予執行,均是不可缺少的。對于行政行為先予執行制度應予完善而不是摒棄。對于行政行為準予先予執行應從嚴掌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2、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3、不先予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行政機關申請先予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先予執行,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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