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6-5-14) / 已閱12186次
論信用卡申請過程的若干法律問題
王克先 呂凱利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 信用卡,是指發卡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申請人的信用與償還能力給予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額度內先消費或提現,后還款的電子卡片。信用卡的使用應簽訂信用卡使用合同,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經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簽訂的綜合信貸合同,合同約定發卡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借給持卡人,持卡人按照約定使用、償還貨幣,合同還約定了發卡人、持卡人雙方在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權利義務。現實很少有人注意到與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的信用卡申請合同的存在,信用卡申請合同標的是申請人向發卡人申請信用卡的權利義務,要約是發卡人希望符合申請條件的受要約人申請信用卡,承諾是申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訂立信用卡使用合同時,申請人的要約需要發卡人提供發卡人總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請表作為必要步驟。如發卡人拒不提供申請表,違反了申請人要約過程中發卡人的應盡義務,屬于違約。而從信用卡申請合同這一角度來看,申請人一旦提出信用卡申請,信用卡申請合同即告成立,發卡人應履行其合同義務,接受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否則也屬于違約。如果發卡人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為依據,拒絕符合申請條件的公民申請信用卡,則屬于侵權行為。
[關鍵詞] 信用卡 申請過程 法律問題
信用卡是一種便捷的支付結算工具,可以免去攜帶大額現金的煩惱,還可以在授信額度內先消費或提現,后還款。信用卡自問世以來就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與青睞。但我國信用卡發展歷史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尤其是信用卡申請過程中的法律規制更顯欠缺。
一、信用卡概述
1、信用卡的概念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一般認為,信用卡是指發卡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申請人的信用與償還能力給予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額度內先消費或提現,后還款的電子卡片。從法律性質看,信用卡是一種非現金的交易支付結算工具,是一種信貸服務。
2、信用卡的歷史
信用卡起源于美國。1915年,美國的一些百貨商店、飲食娛樂業、汽油公司向特定的顧客發放一種金屬徽章作為信用籌碼,顧客可憑徽章在商店及其分店賒購商品,約期付款,這就是信用卡的雛形。據說,有一天,美國商人弗蘭克•麥克納馬拉在紐約一家飯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發現忘記帶錢包,不得不打電話叫妻子帶現金來飯店結賬,因而深感難堪,于是產生了創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麥克納馬拉與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資一萬美元,在紐約創立了“大萊俱樂部”即大萊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萊俱樂部為會員們提供一種能夠證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會員憑卡片到指定27間餐廳可以記賬消費,不必付現金,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1952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首先發行了銀行信用卡,成為第一家發行信用卡的銀行。
3、我國信用卡的發展歷程
1985 年 6 月,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發行了中國首張具有購物消費、存取現金和有限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中銀卡,標志著信用卡在我國誕生。1995年 3 月,廣發銀行推出了國內第一張符合國際標準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卡——廣發人民幣 VISA 信用卡,從而開創了中國全功能信用卡的先河。
2015年7月28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藍皮書(2014)》。《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藍皮書(2014)》顯示:截止2014年12月未,我國信用卡累計發卡量4.6億張,當年新增發卡量6400萬張,比年初增長17.9%,人均持卡量達0.34張;累計活卡量達2.7億張,與2013年同期相比增加4800萬張。比年初增長17.4%;活卡率為58.7%。交易總額為15.2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6%,交易總額占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58%,較2013年提高了4.1個百分點。
而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4月5日發布的《2015年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2015年末,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4.32億張,較上年末下降5.05%,增速放緩21.5個百分點,人均持有信用卡0.29張,較上年末下降14.71%。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擁有量仍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分別達到1.34張和1.01張。
刷卡消費在為消費者免去攜帶大量現金麻煩的同時,還可以通過提前消費、分期付款等方式享受到消費信貸。信用卡日益成為最普遍最便捷的消費信貸和支付結算工具。
二、信用卡使用合同
申請人申請信用卡,發卡人將信用卡核發給申請人(此后應稱為持卡人)使用,雙方訂立了一個信用卡使用合同。
所謂信用卡使用合同是一個經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簽訂的綜合信貸合同,合同約定發卡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借給持卡人,持卡人按照約定使用、償還貨幣,合同還約定了發卡人、持卡人雙方在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權利義務。
信用卡使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信用卡使用合同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節約了發卡人的經營成本,也是發卡人壟斷地位使然,同時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
2、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綜合授信合同。
信用卡有一個最高透支額度,在該額度內,持卡人可以在一個賬單周期內任意刷卡消費或分次提現。
3、信用卡使用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經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的過程后,持卡人必須進行開卡手續后方可使用信用卡消費。
三、信用卡申請合同
現實很少有人注意到與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的信用卡申請合同的存在。信用卡申請合同與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信用卡申請合同中的要約是發卡人希望符合申領條件的受要約人向發卡人申請信用卡,如申請人向發卡人提出申請,是同意發卡人要約的意思表示,為承諾,信用卡申請合同的標的是申請人向發卡人申請信用卡的權利義務。
(一)信用卡申請合同的要約表現形式:
1、發卡人官網
如某發卡人官網信用卡申請頁面的重要提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發卡人要求的其他資料,通過銀行營業網點、業務代表和官方網站等正規渠道申領信用卡(附屬卡除外)。
2、發卡人信用卡章程
發卡人的《信用卡章程》對信用卡的申領條件一般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還款保障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申領個人卡主卡;……。
《信用卡章程》是發卡人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信用卡業務的基本文件,是根本性的規章制度。對發卡人而言,在發行信用卡的業務中具有如同憲法一樣的強制力,其內部機構和成員必須遵守。
3、其他形式
如發卡人信用卡官網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信用卡營銷人員向廣大社會公眾傳播散發的,內容包含希望符合申領條件的受要約人向發卡人申領信用卡的廣告、宣傳品、短信、微信等載體。
只要內容具體、確定,其目的是希望符合申請條件的受要約人向發卡人申領信用卡,應為要約。
(二)信用卡申請合同的承諾
發卡人前述內容構成要約,作為要約人,要約一經發出,在到達受要約人以后,不得撤回、撤銷,要約內容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申請人知曉發卡人官網、章程或其他形式的上述內容后,要約即到達受要約人。而申請人作為符合要約內容的受要約人,向發卡人提出申請,是同意發卡人要約的意思表示,為承諾,信用卡申請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發卡人應受信用卡申請合同約束,對受要約人即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應予受理。
具體而言,對于廣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必然會對信用卡申請、開卡、使用等各方面進行系統性了解,當面咨詢發卡人工作人員,因此,咨詢其實是申請信用卡的必經過程。對需要申請信用卡的人來說,咨詢過程其實就是申請過程。申請人對信用卡業務缺乏了解,不一定知道申請信用卡需要提交格式的申請表,發卡人作為面向社會大眾的服務性機構,有義務主動告知內部辦理業務的相關流程,也有義務在了解客戶的咨詢目的后,主動提供信用卡申請表。換言之,對申請人是否申請信用卡,不應機械理解為是否提交申請表,相對作為專業機構的發卡人,不能苛求申請人。
四、信用卡申請流程及法律性質
信用卡的使用,一般是發卡人發布信用卡信息,申請人向發卡人提出申請,經發卡人審核其信用狀況和償還能力后,決定是否核發信用卡,核準的同時確定授信額度,也即簽訂了信用卡使用合同。
在信用卡的申請流程中,涉及的當事人是申請人和發卡人:
1、申請人是指向發卡人提出信用卡申請的自然人或單位(本文專指自然人,即公民)。
2、發卡人是指經過主管部門審批開辦信用卡業務,向申請人發放信用卡的商業銀行。
(一)信用卡申請流程
1、發卡人的信用卡官網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信用卡營銷人員向社會公眾發布其發行的信用卡種類、功能、申請條件等信息。
2、獲知發卡人發布的信息后,需要信用卡的潛在客戶即申請人,向發卡人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信用卡營銷人員提出申請(有的也可通過信用卡官網的申請通道申請,本文略)。
3、發卡人分支機構或信用卡營銷人員向申請信用卡的申請人提供發卡人總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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