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6-5-14) / 已閱12187次
4、申請人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并準備發卡人要求的各項證明材料。
5、申請人將填寫后的信用卡申請表和各項證明材料提交發卡人分支機構或信用卡營銷人員。
6、發卡人分支機構初審后層報發卡人總行(信用卡中心負責具體工作),經征信、評分、核實信息等步驟,最終決定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二)信用卡申請流程各階段的法律性質
1、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前述流程第1階段中發卡人的信用卡官網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營銷人員向社會公眾發布發行信用卡的信息,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
2、要約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前述流程中第2、3、4、5階段是信用卡申請人作出要約這一法律行為的過程。從外部行為來看,其中第5階段申請人將填寫后的信用卡申請表和各項證明材料提交發卡人分支機構或信用卡營銷人員的行為是要約。
發卡人對申請人的要約有特殊要求,申請人不能自行制作申請書,需要以發卡人總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請表作為申請人要約的載體,故必須由發卡人提供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請表,申請人才能完成要約。
實踐中,不少申請人因各種原因不符合發卡人內部規定的發卡要求,發卡人即拒絕給予申請表。該行為屬于剝奪申請人作出要約的權利。申請人有權要求發卡人提供申請表,得以完成要約這一法律行為。
3、承諾或拒絕要約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發卡人接受申請人填寫后的信用卡申請表和各項證明材料并不意味著承諾。
前述流程中第6階段是發卡人對信用卡申請的審核過程,是發卡人作為受要約人是否同意要約人要約的意思表示過程。
如發卡人總行審核通過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通知申請人,是承諾。如經發卡人總行經審核沒有通過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通知申請人,是拒絕要約。
五、發卡人不當限制或拒絕信用卡申請的法律性質
(一)違約
申請信用卡的行為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申請行為發生在信用卡使用合同訂立前,屬于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要約行為;另一方面,申請人的要約需要發卡人提供發卡人總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請表作為必要步驟,有別與一般意義上的要約人可以自由作出要約。這決定了申請人在作出要約的過程中,發卡人有不可推卸的提供申請表的配合義務。
申請人與發卡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合同的整個過程中,都采用要約、承諾的方式,該模式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性與行為的延遲性,有別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如發卡人拒不提供信用卡申請表、不受理申請,違反了申請人作出要約過程中發卡人應盡的義務,本質屬于違約。
而從信用卡申請合同這一角度來看,申請人一旦承諾發卡人希望符合申領條件的受要約人向發卡人申領信用卡的要約,信用卡申請合同即成立。發卡人應履行其合同義務,接受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如發卡人違反信用卡申請合同,顯然屬于違約。
(二)侵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三、規范金融機構行(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如果發卡人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拒絕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申請信用卡,是對法律、法規所指向內容的縮小,這一行為使得原本受法律法規保護的部分公民的權利喪失,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侵權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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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文成文于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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