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麗 ]——(2016-6-22) / 已閱15038次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作出的《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與工傷責任競合相對合理的模式
綜合以上介紹的所有的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模式,筆者認為,有條件的雙重賠償模式最為合理,理由如下:
1、兩種保險的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是屬于勞動法領域的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屬于公法規范的范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要依據的是第三者責任險,屬于民事侵權責任是私法范疇,二者不矛盾。
2、兩種保險的賠償范圍不相同。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輔助醫療器具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主要有:工傷醫療待遇,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輔助醫療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護理費,傷殘補助金。通過對比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可以發現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明顯低于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標準,并且工傷事故對于造成被侵權人和其家屬精神傷害的沒有規定給予精神撫慰金。對比二者的賠償范圍可以看到,工傷待遇當中并不存在精神撫慰金,其他賠償項盡管稱謂有所不同,但實質上差別不大。
3、雙重賠償并不是傷者的不當得利,而是其基于法律的規定應當合法獲得的賠償,但筆者認為,處理二者競合的案例時,可以將二者完全重合的部分扣除,該部分只能由傷者自己選擇其一來主張賠償,但因為工傷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標準不一樣,在進行傷殘鑒定時所依據的標準也不一樣,除開完全重合的部分,其余部分應該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賠償。此外,筆者認為應當支持雙倍賠償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不論是工傷保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在投保時都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并不因為有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給予了傷者相應的賠償就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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