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8) / 已閱12446次
(4)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機構出具的醫療產品、器械、藥品質量鑒定書;
(5) 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如涉案偽劣物品的估價鑒定結論書等。
(六) 被害人陳述
應詳細詢問以下內容;
(1) 通過何種渠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行醫的、了解的程度;
(2) 自己患病的情況,前去求診的情況;
(3) 犯罪嫌疑人醫治過程;是否有相應的承諾或風險告知書;
(4) 犯罪嫌疑人所收取的診治費用、藥費等醫療費用;
(5) 術前病狀、術后癥狀及術后恢復情況;
(6) 所使用的器械、服用的藥品是否有相應批號、合格證、使用期限等;
(七) 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有:
(1) 抓獲經過,應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
(2) 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3) 如有立功情節,應當證明立功的書面材料;
(八) 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1) 所有訊問、詢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2) 所有書證、物證務必注明來源、出處、加蓋印章、并就所證明的內容作簡要說明;
(3) 簡單案件按證據類別排列證據順序;復雜案件按犯罪事實排列證據,即一起犯罪事實后附相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多起案件可以按時間為序進行排列。
三、案例說明
下面以舒某非法行醫案為例:具體說明非法行醫案件的證明對象和證據要求。
基本案情:1997年4月30日,被告人舒某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情況下,個人購買一臺B超機,與某鄉衛生院簽定掛靠合同,利用B超機私自為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鑒定。1999年6月22日舒某為某村孕婦孟某作胎兒性別鑒定,得知是女孩后,孟某私自做人工流產。1999年底到2000年初,舒某為某村孕婦曾某作胎兒性別鑒定,后被鄉計生辦及時發現,曾某引產未得逞。該案的證據有:
(1) 明被告人犯罪主體的證據:舒某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某某衛生學校的畢業證、進修證書;縣衛生局證明舒某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材料,沒有執業證書的證明。以上證據表明舒某無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 證明犯罪主觀故意的證據,舒某的供述與辯解,我用B超機查過孕婦胎位,證明舒某為孕婦檢查過。
(3) 證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鄉衛生院與舒某鑒訂的協議及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舒某與某鄉衛生院簽訂業務掛靠關系,并操作B超機,后被人民法院解除雙方的掛靠協議。被害人孟某、曹某陳述及證人陳某、張某、揚某、詹某、胡某、郭某等證言;證實1999年上半年和2000年上半年分別去鄉衛生院二樓作B超,并被告知肯定是女孩(且孟某已做人工流引)的事實。以上證據證明舒某借口為孕婦檢查胎位,告知孕婦及家人胎兒性別,從而導致女嬰被流產的事實。
上述證據具備了指控被告人舒某犯非法行醫罪的證據要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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