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8) / 已閱12428次
指控非法行醫罪的最低證據標準
王 平
目 次
一、 證明對象
(一) 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二) 法定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二、證據要求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二) 證人證言
(三) 物證
(四) 書證
(五) 鑒定結論
(六) 被害人陳述
(七) 其他材料
(八) 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 案例說明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罪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36條第1款。
一、 證明對象
(一) 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1、 犯罪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或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內(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或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在非核定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內從事醫療活動的人。
在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上,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不同的一點是,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后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是故意行醫,并具有牟利的目的。但對非法行醫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行為人是出于過失、行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3、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必須證明,上述主體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非法行醫造成多人或多次造成輕傷害的;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行醫而繼續非法行醫并造成就診人病情加重或輕傷害的;騙取大量錢財的;多次非法行醫的;以非法行醫為職業的;因非法行醫多次誤診、誤治病人的;非法行醫的領域是具有較大危險的領域的,等等。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或者更為嚴重的后果的。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是指非法行醫與就診人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 犯罪客體方面
犯罪客體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害了國家醫務管理制度和就診人(不特定的或多數的)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利,即公共衛生。
(二) 法定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罪是否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2) 是否屬于造成就診人死亡;
(3) 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節,是否屬于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脅從犯等。
二、 證據要求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 犯罪主體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包括學習經歷,學習院校及專業,畢(肆)業時間、師承專業、時間長短、工作單位、部門、技術職稱,取得醫師資格情況(時間、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資格注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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