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8) / 已閱12429次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確知道所服務的單位機構(機構場所)是否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登記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按期校驗;犯罪嫌疑人與服務的單位是否有服務協議,是否經過有關單位同意等等。
2、 主觀方面
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目的及犯意產生的原因、過程。如果是共同犯罪,應訊問共同犯罪人之間共謀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劃的言語、行為等。
3、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方面:
(1) 非法行醫的時間、地點、參與人;
(2) 非法行醫的次數;
(3) 非法行醫所收受的報酬、費用;
(4) 對就診人的診治過程、治愈情況;
(5) 收受錢款的用途、去向;
(6) 參與人的情況、實施行醫的過程、資金款項的分配;
(7) 服務場所的硬件條件,是否達到醫療條件;
(8) 診治過程是否符合正常、應該采取的診治措施、辦法。
(二) 證人證言
1、 所在單位相關證人證言
詢問所在單位醫務股(處)及其他機關證人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機關資格;
(2) 非法行醫的時間地點;
(3)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醫而增加的收入;
(4) 就診人及其家人就疾病診治所作的反映。
2、 診所現場及周圍證人證言
(1) 就診人發病、求診、診治過程;
(2) 犯罪嫌疑人的處治過程;
(3) 其他在場人的所作所為;
(4) 周圍群眾對病人求診情況的介紹;
(5) 犯罪嫌疑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職業、收入情況。
3、 其他證人
(1) 藥品、易耗材料、藥械供應商供貨情況介紹;
(2) 醫用污染物處理情況;
(3) 犯罪嫌疑人收入、支出情況;
(三) 物證
物證主要包括:
(1) 起獲的涉案贓款、有價證券、存單等;
(2)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醫收入而購買的房地產、金銀珠寶、車輛、股東權利證書等等;
(3) 非法行醫所需的器械、藥品等;
(四) 書證
書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 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的書面材料,包括身份證、戶籍證明、工作證、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畢業證書等以及共犯的身份證明材料;
(2) 證明犯罪嫌疑人所服務單位情況的材料,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 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戶、信用卡存款、支取使用情況;
(4) 就診單位及病員所持有的病歷、X光片及處方、醫囑等等;
(5) 各犯罪嫌疑人共犯分配收入的單據;
(6) 犯罪嫌疑人進貨單、倉庫物品實物賬、清資賬單等;
(7) 病人與醫生、醫生與醫師之間所簽訂的協議、聯系的電報、手機短信、郵件等;
(8)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9) 國家衛生部及其機關部委作出的一系列醫療服務范圍方面禁止性規定。
(五) 鑒定結論
(1) 就診人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造成輕傷或輕傷害的法醫學鑒定;
(2) 經醫學會鑒定,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造成的醫療不當或誤診、誤治結論;
(3) 造成就診人重傷、死亡的法醫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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