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15) / 已閱57504次
關于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界限。合同欺詐是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故意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不屬于合同詐騙。
九、與相關罪名的區分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在認定詐騙罪案件的性質時要注意,以詐騙方法騙取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警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用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關系:根據《刑法》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到他人貸款后,提供偽劣產品的,一般應認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不認為合同詐騙。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作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屬于牽連犯,擇一重罪論處。
行為人在收到對方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才產生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故意,進而逃匿的,如何認定?既然是騙取對方財物,就意味著對方交付財產前,行為人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欺詐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詐騙罪也可能表現為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免除行為的債務,從而使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利益。因此行為人在收到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產生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并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免除其債務,從而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⑿。
十、區分合同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區分合同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犯罪分子是否已經取得了被騙的財物的標準。但是,在合同詐騙中,由于詐騙手段、時間、地點以及合同種類的不同,犯罪完成階段也會表現為不同形式。在大部分合同詐欺犯罪中,由于合同的履行是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的方式進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從銀行取出了貨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則只能是未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下進行詐騙的,詐欺行為實施終了,并且造成了騙人錯誤認識的,應是犯罪既遂。如果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未造成被騙人錯誤認識的,便是犯罪未遂。
對于合同詐欺犯罪未遂的處罰,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①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是沒有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為,也沒有騙簽到合同,應不以犯罪論處或免予刑事處分;②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企圖騙取其已經占有的他人的財物的,應以行為人所占有的他人財物數額為犯罪數額,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③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以行騙數額定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利用合同詐騙的犯罪中,存在著一種詐騙既遂與未遂并存在犯罪形態,也就是行為人利用簽訂虛假合同,意圖騙取他人某項錢款,但實際僅騙得其中部分錢款,其余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依據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自然應該存在著詐騙未遂與詐騙既遂兩種形態。行為人實際騙到手的只是意圖騙取的一部分,該部分當屬既遂,余下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的可稱為未遂,但同時也應看到,刑法分則關于詐騙罪構成的規定,還確定了一個“數額較大”的要件。明確規定“數額較大”,也就意味著對詐騙犯罪的認定,必須以犯罪實際所得數或損失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沒有實際所得或損失數,就不能認定構成犯罪。據此可知,對行為人只能處罰其實際騙得或受騙人實際損失部分的行為,而其他未得手的數額只能作為情節予以考慮。所以,對于這種既遂與未遂并存在詐騙犯罪的處理,應將其實際騙得的數額或受騙人實際損失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在此基礎上,將其未遂的情節作為從重量刑的依據⒀。
附注:
① 劉家興《民事法學》法律出版社 1998年7月出版 P141
② 周道鸞等《刑法實務若干問題研究》刑事司法指南 總第36期 P141
③ 徐滌宇《合同概念的歷史變遷及其解釋》 《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④江平 《合同法精解》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版
⑤郭清國《當前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刑事司法指南 2001年第二輯
⑥劉家琛主編《刑法分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P1427-1436
⑦⑧孫付等《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三個問題》檢察日報2005.4.15版
⑨劉家琛《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P1433-1435
⑩王作富 《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年12月版
⑾國家法官學院主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刑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8月版 P135-141
⑿張明楷 《普通法條特別法條的確定與適用》《刑事司法指南》總第18集
⒀劉家琛等《現行法律判例分析》 九州出版社2001年4月版 P395-401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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