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斌杰 ]——(2016-9-28) / 已閱13951次
股權轉讓行為成立之要件
——一份股價轉讓協議引發的思考
樊斌杰
實例: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甲方):劉某。
受讓方(乙方):匡某。
鑒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受讓甲方所持某房地產公司股權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股權轉讓比例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將其持有的某房地產公司10%的股份轉讓至乙方名下。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稅后價1000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方持有的某房地產公司10%的股權。
(二)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支100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三)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300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四)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五)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六)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三條 甲方保證及承諾
(一)甲方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及履行,不會受到甲方自身條件的限制也不會導致甲方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判決、裁決、政府命令、法律、法規、契約的違反。
(二)甲方保證對其所持公司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及擁有合法、有效、完整的處分權,亦未被任何機構采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
(三)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后,不置換、挪用公司資產,公司資產性質不發生重大變化,且公司不從事與經營范圍無關的業務。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以公司名義簽署任何文件。
第四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一)乙方保證其為簽訂本協議之目的以及向甲方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保證有足夠資金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付款能力。
(二)乙方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及履行,不會受到乙方自身條件的限制也不會導致乙方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判決、裁決、政府命令、法律、法規、契約的違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述條件下受讓甲方所持公司10%的股權,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約定,乙方可選擇本協議繼續履行或解除本協議,并按股權轉讓價款的10%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或乙方所作的保證和承諾,甲方可選擇本協議繼續履行或解除本協議,并按股權轉讓價款的10%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協議。
第七條 管轄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及股權轉讓中的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的首先應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第八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一)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公司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簽訂地址為某某縣。
甲方(簽字或手印): 乙方(簽字或手印):
簽訂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支付了兩期價款后,發現《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內容不明確,只約定乙方的付款的義務而沒有約定乙方所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司的資產狀況。由此,乙方停止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義務,甲乙雙方就此產生糾紛。
本實例中,甲乙雙方就交易的標的——股權及股權的數量進行了確定。對于普通的合同來說,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的規定,雙方就標的和數量確定了,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股權是一種抽象的權利,其轉讓具有特殊性,雙方僅就標的——股權和數量確定,轉讓協議不一定成立?因為,股權轉讓的有些內容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是很難予以確定的。
下面結合股權的性質、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對股權轉讓行為的對象及內容進行思考,但愿能為規范股權轉讓行為拋磚引玉。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們按份共有的一個財產池,“股權”中的“股”是對公司整體財產的比例份額。股權即股東權利,依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股東權利是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作為股東權利的對價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就是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和“股權原值的確認”方法。“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方法有“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確認方法有:(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第54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依上述法律、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權的載體為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股權的內容為公司的資產,即資產與負債及投資者權益,投資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投資者權益是交易作價的基礎和依據。
因此,股權與公司的資產相關聯。股權轉讓本質上就是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份額的轉讓即投資者權益轉讓。
而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關鍵因素便是公司資產的數量與質量、負債的數額。公司資產的數量與質量、負債的數額必將影響股權的價值或價格。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均包含主體、客體、內容(權利與義務)三要素。股權轉讓也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同樣離不開主體、客體、內容(權利與義務)三要素。股權轉讓的主體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客體是股權即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內容是轉讓方移轉股權權屬和交付股權權能,受領股權轉讓價款;受讓方取得股權權屬和權能,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權轉讓的客體、內容協商一致,股權轉讓行為就能成立,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從股權轉讓行為的事實價值上分析就是股東資格的變更,從法律價值分析就是權利的轉讓。
那么,股權轉讓行為成立的關鍵就是確定權利客體和內容。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的客體和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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