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儉 ]——(2016-11-7) / 已閱11216次
(七) 我國政府對赴美投資的支持力度不夠。
在我國政府鼓勵企業赴海外并購的同時,還缺少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因此,要充分發揮服務型的政府職能,鼓勵我國企業赴美并購,并為之提供保駕護航。
(八)中國國企成為并購主力軍引起的美國的困惑,不明白兩者之間的關系
為了有效地排除國營企業赴美國并購時受到美國國家安全審查,我們建議對國有企業及國家控股企業用優先股制度改革國有股,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國家股在財產利益分配方面享有優先于其他普通股的權利,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國家股東權行使的代理成本,有利于運用利益制衡機制約束其他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濫用表決權,避免其他股東和經營者侵害國家股東權; 有利于杜絕國家股東濫用控股權操縱公司、窒息公司經營機制、壓制和排擠其他小股東之嫌,保護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特別是有助于消除投資東道國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誤會,解決我國國有控股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遭遇的身份尷尬,可謂一舉五得。
事實上,我國國有企業在赴美并購時屢屢遭受美國外資委員會質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國有企業在如實披露相關背景信息時,往往注明自己是中國政府控制的企業,而具有外國政府背景的外國企業恰恰是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一旦國有股東沒有表決權,國有控股企業就不能被認為是政府控制的企業,因為政府下設的國資委或者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沒有控制權。國家股東雖然在股東大會上不享有表決權,但在股東大會上還享有知情權、質詢權、提案權、請求召集和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等一系列權利。因此,國家股東被界定為無表決權優先股不但不會導致國家股東利益受損,而且也將大大降低海外并購的法律風險。
三、結論
中國企業赴海外并購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對企業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企業不但要有全球化的視野,整合跨國資源的能力,融合不同企業文化和國別文化的包容性,更要有縝密、專業及細致的部署,如事先制訂詳細的戰略規劃,組成專業的并購團隊,進行初步及正式的盡職調查,而且要在后期的并購整合中體現企業家的智慧,才能最大限度保證并購戰略目的的實現。
【作者】李儉,男,現為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南京大學法律碩士,美國馬里蘭大學和國際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建筑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公司與證券業務委員會委員。業務主營:涉外業務,建筑房地產及公司與證券業務。
[Author] James Lee, male, senior partner of Beijing Zhongyin (Nanjing) law firm, 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t. master degree of Nanjing university, senior visiting scholar of Maryland univers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stitute, Arbitrator of C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ttee, vice 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Legal Business Working Committee of Nan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Commissioner of Construction and Real Estate Committee and corporate & securities of Nan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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