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漢英(筆名:蠻尼) ]——(2016-11-29) / 已閱10006次
(x•1/6000000) /(y•1/350000)=a/b;(其中,a、b分別為A船與B船的責任份額;1/6000000是A船的責任系數(shù),即1單位貨幣所代表的責任份量,同樣地,1/350000是B船的責任系數(shù)。)
對于不等式x+y≤100,A船的應賠付金額與B船的應賠付金額的總和不超出受害方可獲得的合理受償額100萬元;對于不等式x≤600;y≤35;A船的應賠付金額與B船的應賠付金額分別不能超過其各自責任限額600萬元與35萬元;對于等式(x•1/6000000) /(y•1/350000)=a/b;x•1/6000000項為A船的應承擔責任份額,y•1/350000項為B船的應承擔責任份額,a/b項為A船與B船的責任份額之比。
如a與b都是50%的情形,求得y=5.51萬元;x=94.49萬元。
上述計算方法將A、B兩船的責任系數(shù)考慮進去,也許本文責任系數(shù)的計算方法也并非完全合理,沒有能夠準確反映各船的單位貨幣所能代表的責任份額,但是,至少避免了將賠款數(shù)額等同于責任份額,也就是責任份額相同,賠款數(shù)額便相同;從而將責任人應承擔的賠款數(shù)額與各自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額通過責任系數(shù)聯(lián)系起來,這樣,在具有不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額的責任人之間的債務承擔作了更加合理的調配,同時,保證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落實,受害方也能夠最大程度地獲得補償。因為各方責任人的實際賠付額與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額成一定的比例相關,姑且把這種實施方案稱之為比例限額連帶。
五.結語
但是,《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經(jīng)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當數(shù)名海事責任人中有責任人因為違反《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而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時,該責任人就成了非責任限制人,在同時存在有責任限制人與非責任限制人的情形下,又該如何去協(xié)調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海事賠償連帶責任呢?是否意味著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責任人要承擔無限責任?(完)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