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7-4-1) / 已閱11806次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
【案件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4)二中民初字第0661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5)高民(商)終字第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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