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4-7) / 已閱12454次
2.PPP固定資產貸款融資、PPP流動資產貸款融資和PPP項目貸款融資
根據貸款用途,可將PPP貸款融資劃分為PPP固定資產貸款融資、PPP流動資產貸款融資和PPP項目貸款融資。
(1)PPP固定資產貸款融資
所謂固定資產貸款,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PPP固定資產貸款融資應依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辦理,一般用于PPP項目的建設期。
(2)PPP流動資產貸款融資
所謂流動資金貸款,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PPP流動資產貸款融資應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辦理,一般用于PPP項目的運營期。較之于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小,故在管控強度上相對寬松。
(3)PPP項目貸款融資
所謂項目貸款融資,根據《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第三條規定,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貸款:1)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2)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3)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PPP項目貸款融資應按照《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規定辦理。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九條規定,“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采用銀團貸款方式。”由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2014年12月2日)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銀團貸款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在此對銀團貸款作進一步介紹。
所謂銀團貸款,根據《銀團貸款業務指引(2011年修訂)》(銀監發[2011]85號)第三條規定,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由于PPP項目一般投資金額較大,基于有效分擔銀行貸款的風險,故PPP項目貸款融資一般會采取銀團融資的方式。
1)銀團成員
①牽頭行
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并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于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②代理行
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后,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并接受銀團委托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并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并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托的其他事項等。
③參加行
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并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各參加行之間不負擔連帶責任,而是就其貸款額對借款人分別負責。
2)鼓勵采用銀團貸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采取銀團貸款方式:①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②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③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④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3)貸款管理
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①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②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③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④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⑤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①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②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③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④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⑤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債券融資
債券融資是債權融資的一種,債券融資中常用債券類型包括證監系統監管債券、發改系統監管債券以及銀監系統監管債券。其中證監系統監管債券包括公司債等;發改系統監管債券包括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和專項債等;銀監系統監管債券包括項目收益票據等。現就上述提到的具體債券類型作一簡單分析。
1.公司債
公司債是證監系統監管債券的一種,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委令[2015]第113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其法律特征有二:(1)公司債是一種要式有價證券;(2)公司債是有一定的還本付息期限的有價證券。其規范性依據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委令[2006]第30號)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委令[2014]第100號)等。
按不同標準可以將公司債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短期公司債、中期公司債與長期公司債
以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短期公司債、中期公司債以及長期公司債。短期公司債的期限在一年以內,中期公司債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內,長期公司債的期限在五年以上。
(2)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
以債券是否記名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所謂記名公司債是指債券上記載了債券持有人的姓名,而無記名公司債是指債券上沒有記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
(3)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以債券發行方式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所謂公募債券是指依法可以向社會大眾發行的債券,而私募債券是指對特定投資人為對象所發行的債券。
(4)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與不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
以投資人是否擁有選擇權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以及不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常見的選擇權有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退還公司債等;
(5)可提前贖回公司債與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
以是否可以提前贖回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可提前贖回公司債與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所謂可提前贖回公司債是指債券到期前,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間或是隨時購回公司債券,反之則為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
(6)一般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分離交易可轉換債與可交換公司債
以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區分,公司債可以分為一般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分離交易可轉換債以及可交換公司債。一般公司債是指債券發行人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申請,由中國證監委核準發行的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是指在符合約定條件情況下,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分離交易可轉換債是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所發行的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債券,具體內容是指上市公司發行附有認股權證,并且認股權證可以分離出來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是指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所發行的債券,在符合約定的條件下,債券持有人可以交換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企業債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