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4-19) / 已閱13114次
最高法院案例:將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當作尚未支取的收入?
---執行人到期債權和尚未支取的收入在執行中的程序區分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LY提出的一個問題,公司收到兩個法院的協助執行,均要求扣劃員工A的工資收入,順序上究竟誰先扣劃的,依據是哪個?
最高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的參與分配的情形,倒是有相關問題,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若僅僅是簡單問答,也便戛然而止。
執行中“支取收入”,必然會引出另一個概念“到期債權”,后者在實務中算是個流行詞,法律適用中常有探討,前者便顯得有些低調些,但熟悉執行程序的會有直觀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債權執行方式差別很大。
根據執行規定第36、61-65等,可得出,對于被執行人的收入,法院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而對于其到期債權,則須經一個考量因素,到期債權的債務人是否在期限內(15日)提出異議。
其中,在執行中,協助執行人常對程序問題提出異議,因為個案中法院操作確實有些錯誤,對于協助執行的“通知”名稱是有講究的,關鍵是是否準確區分了“收入”還是“到期債權”。
一、涉案建設工程款屬于到期債權,而非被執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應發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而非協助執行通知
以建設工程款為例,執行中,常對款項性質起爭議,執行法院有時常以協助執行通知的方式,看看最高法院的一些觀點。
◆最高法院(2014)執申字第247號中,認為,該案所涉工程款屬于到期債權,而不是被執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
對該工程款采取措施,應適用的是執行執行若干規定中“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相關規定,對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但該案中,執行法院適用的卻是對被執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予以執行的規定,作出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將*公司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要求扣留或提取該該工程款,該執行措施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25號,同樣確認建筑工程款不屬于收入,應該按照到期債權處理。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286號,認定,為建公司借用中鐵建安公司資質承攬工程而與中鐵建安公司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適用“對被執行人收入執行”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應當適用“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和執行規定第36條所規定的“被執行人收入”主要指金錢收入,其形式主要是指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稿費、咨詢費等。
本案中,中鐵建安公司收到吉林中院(2013)吉中非訴執字第41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后,雖未及時提出異議,但其原因在于吉林中院錯誤適用對“對被執行人收入執行”的法律規定,未向中鐵建安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
二、第三人若有異議,要及時全面提出
原則上,面對到期債權的債務人(第三人)提出的異議,無論異議是否成立,執行法院均不應進行實質審查,應釋明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予以救濟,而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須注意,特別留意,若未提出異議,協助執行人也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如(2016)滬0114執*號之一中,執行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第三人*公司送達了履行到期債權通知。第三人*公司在指定期限內認為其與被執行人**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結清,但未對被執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的到期債權提出明確的異議,亦未主動履行。
裁定: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公司的到期債權XXXXXXXX元。2、凍結、劃撥第三人*銀行存款人民幣XXXX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X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三、法院執行到期債權,無須提前通知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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