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4-19) / 已閱13125次
上則案例,說的是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但個案中【如(2017)滬0114執異*號】,有第三人未提出異議,但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到期債權提異議,認為,法院執行到期債權,應提前通知被執行人。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人民法院作出劃撥、提取裁定,是依職權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該裁定送達給負有履行到期債務的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無需提前通知被執行人。
所以,一旦可能為被執行人,要警惕到期債權隨時可能被妥善處理。再引申出一個話題,法院對未到期債權能否直接凍結?
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工作:13816823849,微信號:law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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