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5-17) / 已閱12195次
七、申請人復議人:*稅務局
復議決定書: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邢執復字第17號
法院認為,至于何時作出處罰,法律也無限制性規定。本案中,在南市區稅務局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情況下,寧晉縣法院于次日作出處罰決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法院作出處罰后所辦理的協助事宜也并不能免除其之前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八、申請復議人:*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復議決定書: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3執復41號
法院認為,本案申請復議人管委會在本院審查期間,已經按照高青縣人民法院要求,將案涉款款轉入該院賬戶,協助義務業已履行完畢,且未對執行案件造成任何影響及產生任何后果,故對其罰款決定可予撤銷。決定如下:撤銷(2015)高執字第265-1號罰款決定。
九、申請復議人:*街道辦事處
復議決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司懲復2號
法院認為,華山街道辦事處作為李家村土地補償款的付款方,有義務按照鐵路中院的要求將其中的330萬元土地補償款凍結并匯入鐵路中院的指定賬戶。但是,華山街道辦事處多次拒絕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而且在協助執行通知書留置送達后,仍不協助鐵路中院將330萬元土地補償款提取至鐵路中院指定賬戶。因此,鐵路中院對華山街道辦事處予以罰款并無不當。
但是,鑒于華山街道辦事處妨害執行的情節較輕,因此,鐵路中院對華山街道辦事處處以一百萬的罰款畸重…綜上,鐵路中院的罰款決定應予以撤銷。
復議決定書: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青執復字第45號
法院經認為,執行法院經查詢,被執行人在申請復議人處有存款16536.8元,并向申請復議人留置送達了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法院的帳號,但申請復議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協助義務,對此,執行法院作出對申請復議人罰款10萬元的決定于法有據。
由于申請復議人接到執行法院的罰款決定后,便積極主動的按照執行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了協助義務,將被執行人的存款16536.8元劃撥到了執行法院指定的帳戶。因此,可酌情減少對申請復議人的罰款。【變更為5萬元】
十、申請復議人:*開發商、*建設公司
復議決定書: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6執復32號
法院認為:申請復議人世紀鴻基公司在已接收高新法院扣留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拒不協助扣留江蘇偉恒公司在其處的未結工程款,而對江蘇偉恒公司在其處的未結工程款全部予以結算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情形。【罰款100萬】
復議決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執復字第44號
法院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驗,但遭廣州紫云山莊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人員阻撓未能進行。該院又分別于2012年6月27日、10月22日通知廣州紫云山莊房地產有限公司,責令其派人協助評估公司進入現場進行勘驗。但該司一直不予配合。廣州紫云山莊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制裁。【罰款30萬元】
復議決定書: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執復字第00001號
法院認為,華龍區法院在執行階段,為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向天津建工總公司調取相關證據,天津建工總公司具有協助調查義務。天津建工總公司以其與楊海濱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由,拒絕協助華龍區法院的調查取證,理由不能成立,華龍區法院對其進行處罰,并無不當。但綜合考慮該案的實際情況,對處罰金額應予以調整。【由100萬調整為40萬元】
復議決定書: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六執(復)字第00017號
法院認為,執行法院第一次向水安建設公司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水安建設公司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材料,其后的書面回復函以不具備協助執行條件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
執行法院第二次向水安建設公司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該公司以執行法院要求其提供的資料與該院執行案件無關聯性為由仍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水安建設公司拒絕協助調查行為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應給予處罰。
考慮到該案執行標的為30萬元及利息,且水安公司在執行法院第三次發出繼續協助調查通知書后,履行了協助調查義務,后中院酌情減輕,將原處罰款50萬,調整為30萬元。
復議決定書: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書(2014)滄執他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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