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5-17) / 已閱11647次
本院認為,申請復議人以與李兆金債權債務數額無法確認為由,拒不提供相關合同文書及工程結算情況,對蓋有"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有限公司青縣園林苗圃基地工程項目章"的合同協議予以否認,但未能說明情況。其行為影響了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正常進行,已構成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情形。
據此,青縣人民法院對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并不不當。但綜合考慮本案情況,對處罰金額應予以調整。撤銷青縣人民法院(2012)青執字第431號罰款決定。變更對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有限公司罰款100萬元為30萬元。
十一、申請復議人:*萬科物業
復議決定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復制字第1、2號
法院認為,萬科物業公司的分支機構對由其提供經紀服務的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未經核實,先后兩次開具虛假居住證明,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原審法院據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十二、申請復議人:*承租人
復議決定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執強復字第16號
法院認為,執行法院向沙頭村村委送達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查封黃英、黃丹霞承租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并要求該土地使用權上的廠房承租人金峰公司將該租金匯至一審法院代管款賬號。
金峰公司向執行法院提供了其與被執行人黃英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但一直未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向法院繳納租金。一審法院向金峰公司發出《罰款決定書》,予以罰款5萬元。金峰公司申請復議,中院駁回復議請求。
復議決定書: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淄執復字第1號
法院認為,申請復議人銀座桓臺購物廣場提交的租賃合同證實了其與出租方的租賃合同關系,證實了其每年應向出租方繳納多少租金與其年度銷售數額的關聯性,因此,其沒有按照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2013年1月至今”月度銷售報表,客觀上造成該院不能及時確定其應繳納租金的具體數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屬于拒絕協助執行行為。
但申請復議人銀座桓臺購物廣場沒有按照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要求向該院劃撥租賃費的行為,系因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前,已先行凍結了銀座桓臺購物廣場應繳納的租金,客觀上造成申請復議人銀座桓臺購物廣場不得擅自挪動租金,不屬于拒不協助執行行為。
因此,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協賃費為由,對申請復議人銀座桓臺購物廣場罰款失當。鑒于本案申請復議人銀座桓臺購物廣場拒不協助執行提交“2013年1月至今”月度銷售報表行為,對案件執行結果未產生重大影響,應從輕處罰。【由30萬元調整為5萬元】
備注:此案對比上述“六、*銀行”之(2014)淮中執復字第0012號一案,不同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沖突。
十三、申請復議人:*長期歇業的公司等
復議決定書: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青執復字第19號
法院認為,復議申請人青島青法鐵木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應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但在債權人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既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且在長期歇業的情況下,不對公司進行清算。
執行法院根據相關執行法律對其進行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其數額也較為適度,本院依法應予維持【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