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5-23) / 已閱10676次
房東去世且繼承人缺失,買受人如何取得房屋產權?特別程序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經網易新聞,看到上海法治報一則消息,《房產交易遭遇賣家意外死亡 法院判無主財產歸國有》,大意如下:
房屋買賣,過戶前房東宗女士意外身亡,且沒有繼承人,買受人無法起訴,交易陷入兩難。期間,曾出現自稱宗女士繼祖母,然而,經法庭審理,認為繼祖母無法成為繼承人,交易擱置了……
法院啟動無主財產歸國有的特別程序,發出認領公告,公告期滿,無人認領,收歸國有。而后,買受人將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取得房屋所有權。
一、申請人為單位,要求確認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
案號:徐匯法院(2012)徐民一(民)特字第*號
法院觀點,申請人上海xx學院要求確認錢x名下的上海市復興中路x弄x號x室房產為無主財產,合法有據。錢x無繼承人,生前又無遺囑、遺贈,其上述房產權利歸屬處于不確定狀態。法定公告期間一年屆滿,財產仍然無人認領。
判決:錢x的遺產上海市復興中路x弄x號x室房產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
案號:黃浦法院(2011)黃民一(民)特字第*號,申請人上海市某管理局。
案情:被申請人張某為申請人上海市某管理局干部,張某生前早已離婚,其單位作為監護人對其離休工資等進行管理。2002年1月30日,張某報死亡。申請人調查聯系張某直系親屬未果。之后,張某留在申請人處的離休金、喪葬費等遺產*元無人認領,申請人遂向黃浦法院提起本訴。
案號:(2015)寶民一(民)特字第65號,申請人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吳淞街道辦事處。
案情:不再陳述。
判決: 現在張*名下上海市寶山區海濱二村XXX號XXX室房屋為無主財產,歸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吳淞街道辦事處所有。
上述三則案例,申請人是如何確定的?此類案件,主要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莫非此類情形下,被申請人遺產均要收歸國有?并非如此。
二、申請人為個人,要求確認財產無主,最后歸己所有。
案號:浦東法院(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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