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軍律師 ]——(2017-6-30) / 已閱14874次
庭審如何詢問鑒定人
——以醫療損害為例
文/李軍律師 15155206636
申請人鑒定人出庭未必會有好效果,即使效果好又未必會有好結果。但作為對鑒定意見不服的最后救濟手段,在重新鑒定仍然不理想或申請重新鑒定未獲準許之后,申請鑒定人出庭,就再也容不得你思來想去權衡一番了。還幻想著憑借自己才富五斗技藝高超,能說服法官,或幻想著法官宅心仁厚大發慈悲,不是不可能,但絕對是小概率事件,就像買彩票。買彩票中了則中了,不用擔心會被收回。而小概率事件中了,則給對方上訴、申訴之口實,給對方指責法官有濫用權力之嫌疑。此種情形下,改判則不是小概率事件,它生生會把稍稍“偏離軌道”的法官又拽回“以鑒代審”之“正軌”。就在昨天,還有法官面對我提出的法官應對鑒定意見實質審查時,說我法官又不懂專業技術,沒有那個能力完成你說的實質審查。這句話讓我相信,她絕不會犯不“以鑒代審”的“錯”。
言歸正穿,實踐中當走到這再無可退之處時,還能給自己一線機會的唯有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盤問(規范用語應是質詢,本文以盤問或詢問這些比較中性、柔軟的語詞代替)。但如何針對出庭的鑒定人進行詢問,則不僅要從技術角度考慮,還要從戰略角度,首先制定詳細、周密的庭審盤問計劃。因本文純粹是律師實務的總結和運用,下文將結合真實案例來展開。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7日02時,產婦孕38+4周到被告醫院待產,經診斷產婦患有原發性高血壓、巨大兒、妊娠期糖尿病、宮頸內口松弛?。但對于產婦巨大兒、妊娠期糖尿病可能會產生的母嬰風險,被告醫院沒有告知產婦,僅按正常分娩向其丈夫告知并由丈夫簽署知情同意書。由于當時產婦已被推入產房,丈夫也無法將所知悉的情況告知產婦本人。當天03時30分,原告出生,但左臂叢神經被拉傷(產癱二型)。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某鑒定中心進行醫療過錯、因果關系等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存在分娩當天取消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肩難產處理欠規范、病歷書寫不嚴謹且自相矛盾的診療過錯,但產婦自身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壓、急產等系導致原告臂叢神經損傷的主要因素,亦與醫方的過錯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輕微因素,參與度擬為5%-15%)。
原告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理由是1.既已認定被告未盡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卻得出僅具有輕微因果關系的結論,自相矛盾;2.具備剖宮產指征情形下,是否剖宮產應以產婦本人意愿為準,而不是以被告意愿代替產婦決定權;3.致臂叢神經損傷的主要因素是助產不當而非產婦自身因素,并提供多組相關教科書、診療規范支持己方意見。法院拒不同意重新鑒定,理由是原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推翻鑒定意見。至此,原告還可以行使的救濟手段就是申請鑒定人出庭,除此無他。
針對即將到來的庭審,法庭上如何向鑒定人提問,鑒定人回答是否會有利原告,如何應對庭審出現的意外事件,我方作為申請方必須要周密部署。對此,我的經驗是:
首先,必須不能輕視對手,要將擬出庭的鑒定人作為該領域的專家來對待,盡管相當多數鑒定人不具所涉領域的知識背景和臨床經驗;其次,涉案證據材料再次研究透徹,對各個診療細節了熟于心,盡管此前已多次閱卷并做有筆錄;其三,針對要反駁的鑒定意見中的關鍵問題進行匯總,對所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進行研究、查證,找到支持己方觀點的學說論述和診療規范,找到鑒定意見中沒有科學依據和診療規范依據的部分觀點;其四,設計庭審發問問題及順序,并預想鑒定人可能回答的內容,如有不利己方之處該如何應對;最后,預想被告會不會向鑒定人發問及可能提出的問題,及鑒定人可能給出的答案;法官是肯定會提問的,也必須要預想法官會提出哪些問題;針對被告或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研究如何先行將他們的問題囊括在己方發問問題中,以便提前堵截可能不利己方的觀點出現。
藍圖設計好后,便開始設計具體的問題。比如針對本文給出的案例,首先要解決的是本案是否具備剖宮產指征,如果具備,則應否告知并征求產婦本人意見,然后才是其他問題的逐步展開。圍繞鑒定意見中的爭議焦點,涉及的發問及順序如下(紅色文字為筆者憑記憶鑒定人當庭給出的回答,并不十分準確):
問1:鑒定人您好,請問依你們審查檢材所見,產婦當時是否具備剖宮產指征?
答:鑒定意見書中是這么認為的,但同時也考慮即使告知了,產婦選擇剖宮產的可能性也很小。
問2:您的意思是,鑒定意見也確認產婦具有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兒,原發性高血壓這多種分娩高危因素,是具備了剖宮產指征的,對吧?
答:應該是這樣。
問3:這也是根據現行診療規范作出的判斷,對吧?
答:(沒有回答)。
問4:鑒定人是否了解,產婦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兒發生肩難產的幾率要比正常產婦高出幾倍?
答:不清楚。(這個問題,我們會在書面舉證階段提供幾組教科書向法庭闡明,鑒定人回答不清楚就夠了,說明鑒定人既不熟悉涉案領域知識、實踐,且基于此而嚴重疏忽了這一點與損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才將主要因素歸于產婦自身。當然,當庭也可以繼續展開詢問,比如繼續追問鑒定人:是否了解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兒與臂叢神經損傷之間的關系?)
問5:既然如此,請問你們鑒定人是根據什么作出的判斷,認為即使告知了產婦這些情況,產婦選擇剖宮產的可能性仍然很小的呢?
答:(仍然沒有回答。其實這個問題,鑒定人無論如何是找不到規范的,而是在聽證會上時采用了被告的說法,被告婦產科主任始終堅稱即使告知最終選擇剖宮產的可能性也不大)。
問6: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遇到這種情況時,醫生規范的做法是什么?
答:(沒有回答)。
問7: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等特殊治療時,應當告知患者本人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對不對?
答:條例是這么規定的。
問8:醫院有沒有告知產婦可以選擇剖宮產結束分娩?
答:病歷上體現不出來有告知。
問9:在應否告知、告知哪些事項、向誰告知、告知方式這些方面,醫生有著絕對的主導權,對不對?
答:應該是這樣,但不是隨意的。
問10:在采取哪種治療方案上,醫生也是有著主導權的,對嗎?
答:應該是,但也要征求患者。
問11:你們鑒定人認為的即使告知后選擇剖宮產的可能性仍然很小,應該也是醫生主導下的方案選擇,對不對?
答: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問12:但這樣做是不符合規范的,對嗎?
答:(沒有回答)。
問13:聽證會上,醫方曾經辯稱來不及手術,是不是這樣?
答:是的。
問14:你們對醫方的說法認不認同呢?
答:之前我已經說過了,即使告知,選擇剖宮產的可能性也很小。
問15:根據我所了解的婦產科學中提及的規范,當時是可以采取剖宮產的,你們鑒定人認為這些教科書中說的對不對?(聽證會上在我方給出可以剖宮產的依據后,醫方就不再說來不及剖宮產,而改口說其他事由)
答:教科書只是個人觀點。
問16:如果本案采取了剖宮產,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損害后果的,對嗎?
答:剖宮產也不能完全避免臂叢神經損傷,只是概率極低。
問17:你們在鑒定意見書中也認為醫方在處理肩難產時,沒有詳細記錄操作手法及避免用力過度等注意點,鑒定人能否向法庭說明,正確的操作手法是怎樣的?
答:要回去看看教科書才知道,我也不是臨床醫師。
問18:根據醫方病歷記載,胎頭娩出到胎體娩出間隔僅1分鐘,從這個間隔時間上看,當時是不是存在一個快速牽拉?
答:(沒有回答)
問19:按照規范的操作,是不是應當緩慢溫和的牽引?
答:(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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