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忠梅 ]——(2001-1-4) / 已閱31284次
(四)《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辦法》的制度體系。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的制度體系應是一個相對完備的系統,各項制度間也應具有邏輯的聯系,根據對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立法的整體構想,其制度體系與結構緊密聯系,主要制度包括:
1、關于全流域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制度。具體包括規劃計劃制度、目標責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水資源保護基金制度、總量控制制度、現場檢查制度和獎勵制度。
2、關于全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制度。具體包括開發利用許可證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態補償費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資源保護制度、岸邊工程的水資源保護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資源保護制度、漁業資源開發的保護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關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具體包括污染防治許可證制度、排污申報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報與應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陸源污染的控制制度、開發利用項目污染的控制制度。
4、關于法律責任的制度。具體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制度、民事法律責任制度、刑事法律責任制度。
說明:本文發表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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