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0-11-24) / 已閱22462次
第三,簡化進出口許可證申領手續。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如在投資額內進口配額商品,為生產出口而進口配額商品和特定登記商品,均免領配額證明;但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配額商品,則須領取配額證明。企業分別憑進口設備、物料清單或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同時,企業還應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行可證;外商投資企業如出口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產品,同樣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許可證。這項優惠待遇習慣上并不給予國內企業,他們出口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一般實行“一批一證”制。因此,內資企業出口這類商品,務必在每次出口前向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在這項待遇上,內資企業顯然低于外資企業,今后應考慮提高內資企業的待遇,即將現在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該項待遇同樣適用于內資企業。
除此之外,習慣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門享受的再投資退稅、進出口經營權、貸款優先、土地使用費優惠等優惠待遇和內資企業享受的出口退稅、水電、運輸優先安排,物資優先供應及其價格優惠等優惠待遇都將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趨于統一。在此之前,我們應當加倍努力,積極創造條件,認真重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外資優惠制度。
注釋:
〔1〕〔2〕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第3條,第5條。
〔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9條。
〔4〕見《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法制日報》第1995年10月6日,第二版。
〔5〕見(在華長期投資大有作為》、《國際商報》1996年2月6日,第一版。
〔6〕引自高爾森:《國際經濟法文選》,天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頁。
〔7〕參見《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第12條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第2、3、4條。
〔8〕六種除外項目的情形是:1.投資導向目錄中列為限制項目的;2.投資金額過3000萬美元的;3.屬于特種行業的;4.屬于國家和深圳市規定的控制項目和專營項目的;5.需要配置土地資源的;6.上述各項范圍的企業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的。
〔9〕參見深圳市政府1993年發布的《關于簡化外商投資立項審批程序試行辦法》和1995年10月18日公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辦公的實施方案》。
〔10〕參見(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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