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7-12-23) / 已閱10417次
第二十七條 公民認為縣級民政部門決定不給于貧困救助違法的,或者給予貧困救助的資金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接收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申請整體貧困扶助的自然村、行政村、鄉鎮認為作出不給予扶助的政府的決定違法的,可以在接收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直至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于批準的貧困扶助中存在的虛假、違規情形,均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國家部門并對于舉報、投訴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貧困扶助法>草案建議稿》的說明
當前,在中央部署、領導下,在各級政府的主導參與下,為了早日實現整體小康,全國范圍內扶貧工作正在轟轟烈烈開展。但是隨之也產生了大量的矛盾隱患,可謂“干部有意見,群眾有怨氣”。筆者在辭職前也是一名基層的公務員,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扶貧工作,但是耳聞目睹了身邊的人和事,對扶貧中產生的問題和矛盾深有感觸。因此經過數月思考,編撰了該《貧困扶助法草案建議稿》。筆者認為首先即便扶貧,也應當自愿,貧不貧窮、需不需要扶助、怎樣扶助,應當由被扶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決定。扶貧,應當首先由被扶助人申請;扶助的內容、事項,也應當由被申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申請。其次,扶貧既然是政府的職能,也就必須得依法,不能盲目、隨意。扶助的對象,必須是能扶之人、需要扶助的人,嚴防將扶貧演變為扶懶、滋生不勞而獲的思想泛濫。再次,扶貧也應當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多措并舉?傊鲐毑皇欠鰬校荒茏尯玫恼哐葑優槊、糾紛催化劑。最后,筆者學術不精、能力有限,如觀點有所偏駁、錯誤,敬請諒解,切勿見笑,但是歡迎指正、指導。筆者所在律所:河南天保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13939820972;微信號cls13939820972;微信公眾號chx13939820972;QQ282254319。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