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連華 ]——(2004-4-21) / 已閱16637次
這是要求相對較高的原則,就是從偵查開始到起訴,每一事實的取證都有檢察機關加以引導。在目前的實踐階段苛求一步到位似乎存在一定困難,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難度。
因此,我們認為目前應當適用針對性取證原則,即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可以降低偵查的盲目性,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
6、引導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在現階段適時引導工作中應當堅持如下原則:(1)履行監督原則。無論何種形式的引導,立足點都應放在監督上;(2)依法引導原則。這種引導是法律意義上的引導,而不是隨意引導或任意引導;(3)各司其職原則。充分尊重公安機關的法律地位及依法享有的偵查權、報捕權和復議復核權,做到分工負責,互不干涉;(4)嚴格程序原則。適時引導必須符合程序,形成規范;(5)互相配合原則。公檢雙方應加強聯系、溝通和協調,積極解決引導中出現的問題,以形成打擊合力。
五、結束語
引導偵查取證,保證偵查活動的依法進行,通過對捕前、捕中、捕后三個環節上偵查活動的引導,為案件的起訴做好準備,真正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對案件從偵到訴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有助于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改變實踐中出現的偵、控、審三方在證據認識上的不協調,檢察機關夾在中間處于兩難境地的局面。④通過“引導”而不是“指揮”偵查,既借鑒了國外檢警一體化的長處,又不是越權代辦,包攬一切,保證了公、檢、法三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同時在引導偵查過程中,依法對偵查活動實施監督,能夠切實防止片面追訴犯罪,輕視保障人權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①宋英輝 刑事審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版。
②屈廣清 黃士元 論偵查的訴訟特性[J] 江海學刊 2002版第二期。
③(日)石川才顯 偵查中檢察的機能[J] 研究法學第311號[昭和49年]。
④陳光中 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Z]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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