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2-3) / 已閱14158次
被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滌除登記以去名
文|赫少華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涉法定代表人話題,原寫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權益及法律風險》一文,結合近來咨詢者常提起的:
不想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了,我怎么去名?
本文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范疇,談些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僅作分享交流。
一、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權源
民法總則第61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條例第9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于公司的登記事項。
工商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進行審查。
一般的變更程序,公司內部達成合意,開股東會簽決議,新舊法代、公司配合去辦理變更手續,并不算繁瑣。
但,被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
二、身份證被冒用于注冊公司,能否訴請確認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由: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情形一,A公司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用甲已經掛失的身份證成立A公司,并將甲登記為A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甲應聘銀行工作,在銀行資格審查中發現其被登記為A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相關證據:居民身份證報失登記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工商資料上甲的簽名非甲本人)
結果:法院確認甲不是A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情形二,乙欲成立公司,卻被告知其已幾年前注冊了B公司,且任法定代表人,由于B公司目前處于吊銷未注銷的狀態,乙無法另行注冊公司。
重要事實:乙曾遺失身份證,而B公司注冊成立于乙身份證遺失階段。
結果:法院確認乙不具有B公司股東資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律師視點:
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董事或經理擔任。須提醒,不具有股東身份,并不能得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會考量公司對聘用或任命原告為的事實予以舉證,以判定原告對其成為法定代表人一事是否知曉。對于原告要求否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有人提出,上述案例中的判決,沒有提及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的問題,在執行中是否能解決實際問題,若公司沒有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法代缺失情形下,
工商能夠注銷原告的法代登記?是否允許公司沒有法代登記的過渡空白期。
二、公司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原告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牽連,訴請被告公司注銷其法定代表人登記
情形一:甲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該公司被認定認為非正常戶,對甲另設公司產生不良影響。
現要法院確認其不是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同時要求被告公司消除其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銀行征信系統的不良影響。
結果:法院確認其不是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但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情形二:甲曾系A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后經工商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但未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因A公司申報納稅出現問題,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發布的《非正常戶認定公告》中,仍將甲列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導致甲在自己設立的公司B中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
案由: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結果: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向稅務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滌除原告甲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律師視點:
因身份證遺失造成的被動局面常常有二,其一,容易被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其二,因該公司經營留有不良記錄,影響其職業生涯。
原告股東身份否認后,其當然無須對公司承擔責任,無須另行判決確定。其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經否認后,由相應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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