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4-4) / 已閱9109次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三則:公司對外訴訟中,股東能否作為第三人的認定標準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小文,倒是寫過幾篇-《考量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股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救濟公司糾紛不利判決》等。
一般而言,股東和公司利益存在一致性,但個別情況下,卻存由公司利益被部分股東或他人控制、利用,甚至損害。
然,就法律程序而言,股東是直接介入公司對外訴訟中,還是根據公司法規定,另行訴訟相關責任人。債權人利益和股東利益的對峙中,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對公司債權的受償順位,外部債權人應優先于出資不實股東》,最高法院已有明確意見。
有趣的現象,最高法院公報中,2016年、2017年、2018年連續三年,均刊登了涉公司股東作為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類型案件,突出了該類案件的關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3期:
刊登的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亞南海岸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天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旨: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
由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
對于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瓊民一初字第43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3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9期:
刊登的 黃光娜與?跅澚簩崢I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案件爭議不動產的登記所有權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案件第三人。
2、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爭議標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
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案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瓊立一初字第2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37號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0期:
刊登的香港大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于秋敏、海門市大千熱電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一方面是給予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序保障、卻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則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虛假訴訟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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