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0-20) / 已閱18464次
測謊檢查的證據價值
檢察日報2000年6月22日
謊檢查被運用于刑事司法領域,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我國對測謊
儀器的技術性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還欠
缺規范其使用的法律規則,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
這同我國刑事司法中測謊檢查的實踐狀況不相適應。
所謂測謊檢查,是指專門技術人員按照一定的規則,運用測謊儀
器設備記錄測謊對象在回答其所設置的問題的過程中某些生理參量的
變化,并通過分析測謊儀器設備所記錄的圖譜,對被測謊對象在回答
有關問題時是否說謊作出判斷的活動。測謊儀器設備基本上分為兩種,
一種是語言分析儀,一種為多參量心理測試儀。測謊檢查的結果,稱
為“測謊證據”,是指通過測謊檢查所獲得的證據資料,它不是我國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一種。
測謊檢查被運用于刑事司法領域,已有相當長的歷史。在我國,
對刑事訴訟中測謊檢查及由此獲得的材料的使用問題,以往訴訟法學
界簡單地持否定態度。進入80年代后,我國開始引進和研究測謊儀,
并逐步將測謊結果運用于刑事偵查和刑事審判活動中。應當說,與其
他允許使用測謊檢查的國家相比,我國不僅對測謊儀器的技術性問題
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還欠缺規范其使用的法
律規則,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這同我國刑事司法
中測謊檢查的實踐狀況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怎樣從刑事訴訟的角度
規范測謊檢查的使用,如何評判測謊結果的證據價值,是我國刑事訴
訟法學理論亟須研究的一個課題。
一、測謊檢查及其結果的許容性
關于測謊檢查及其結果能否在刑事司法領域使用,實際上涉及兩
個問題:一是該項技術及其結果的可靠程度(或說準確率)。關于這
個問題,應當說,由于測謊檢查本身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它的信任度
也在增長。二是一個國家的價值觀對該項技術的接受程度。在該問題
上,不同的國家基于各自的價值判斷,其選擇也不同。
在我國,根據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
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國家安全法第十條、
警察法第十六條)。從條文本身看,技術偵察措施可以理解為包括測
謊檢查。訴訟實務中,也已在使用測謊檢查和測謊證據。有資料稱,
在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在80年代開始使用測謊儀輔助
辦案;有的人民法院在1994年就設立了測謊室;1998年4月,某市中
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毒品走私案件中,運用測謊儀對四名被告人進
行了“謊言測試”,測試結果為認定此案證據提供了參考依據。從有
關報道的情況看,無論是對測謊檢查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還是對它的
價值選擇,訴訟實務界均給予了充分肯定。在學術界,盡管有的學者
對測謊檢查提出了異議,但他們也認為,測謊檢查本身無所謂好與壞,
關鍵是怎樣使用。
總體說來,在我國,關于刑事訴訟中測謊證據使用的關鍵,不是
價值判斷的問題,而是如何對其進行規范,如何保證其準確性的問題。
二、測謊結果的使用
測謊結果可否作為證據,依國家法律是否確認其證據能力而定。
筆者認為,在我國,依照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關于技術偵察措施的規
定及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收集方法和種類的規定,測謊結果作為測
試人員運用其知識和技能分析通過儀器記錄的被測試人的生理反應所
作出的判斷結論,在審查判斷證據方面發揮著一定作用,就其性質而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