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43605次
(五)職權與職責統一,這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一個重要原則
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它與公民的權利不同。公民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行政機關的職權不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須行使,不能放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職權,實際上也就是賦予行政機關以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必須盡一切力量去保證完成。因此,行政機關的職權從另一角度說,就是職責。職權與職責是統一的,是一件事情的兩面。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把職權等同于公民的權利,愿意行使時就行使,不愿行使時就隨意擱置,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可以說,這是我國行政管理中的大敵之一。依法行政應該包含著依法必須行政的涵義在內。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不同。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人民通過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表達意志,治理國家。依法行政則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主要解決的是以下關系:
第一,政府與人民的關系。其一,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來源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政府是執行人民意志的機關。其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仆,決不能凌駕于人民之上,做官當老爺。其三,政府的任務是進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利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授權,不能設定和實施任何剝奪或限制公民權利的行為。政府與人民的關系是依法行政立論的基本點,一切觀點和制度都以此為出發點和歸宿。
第二,權與法的關系。處理好權與法的關系,乃是依法行政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權就是行政權,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依法行政”非常明確地擺正了權與法的關系。行政權的行使,必須有法律授權,并有法定依據。一切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人大產生,應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的下屬機關。人大與司法機關都有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權利和義務。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確立,為實現依法行政開辟了道路,創造了前提條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所在。
不奉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因為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依法行政需要權力機關加強立法和必要的授權,需要司法機關的保障,需要全國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養,以及來自各方面的監督等等。沒有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就談不上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國的核心、難點,以至終點所在。
法律的實施是所有國家機關的任務,但最重要的還是行政機關。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有關的許多法律都要靠行政機關去落實。據統計,百分之八十的法律都有賴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機關在依法治國中擔負著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務,可以說,沒有行政機關,依法治國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沒有強有力的行政執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將變為徒勞。正因此,江澤民同志指出:“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①d]
從與公民的關系說,雖然民事關系要比行政關系更廣泛、更復雜,但民事權益的保障,離不開行政機關。很多人以為保障民事權益,制止民事侵權行為,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機關在此無能為力。這是一種誤解。民事權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權行為的制止,首先關乎行政機關。這是因為,民事侵權行為具有雙重性。例如,甲乙二人打架,甲將乙打傷,這是民事侵權,但同時甲也侵犯了治安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民事侵權行為,侵犯的不僅是公民權益,也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就必須給破壞治安管理秩序的甲以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即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對民事侵權行為的制止;即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也是對公民權益的保護。由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數量多,程序簡單,效率高,因而常常在處理了公民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時,也順手將民事賠償問題附帶解決,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情況。即使作為典型民事關系的婚姻關系,為維護良好的婚姻秩序,結婚時也必須先到行政機關去登記,如此等等。因此,對民事權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權行為的制止,常常首先由行政機關采取措施。這就必須強調依法行政。沒有依法行政,難以維護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將會影響民事關系的正常發展,使民事權利難以保護。當然,這并不等于說行政機關可以干預一切民事侵權和民事糾紛。在這里,最重要的界線是法律界定。
另外,在公民守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作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一對法律關系,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常常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政機關不依法辦事,就無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言教必須與身教并重,嚴格依法辦事,才能要求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逐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公民的守法并不難,難點在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執法,嚴格依法辦事。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國的難點所在。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的特點之一是首長負責制,是權力的相對集中和命令與服從;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和緊迫性,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強調辦事速度,強調行政效率,并給予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方式上的這些特點,使人們習慣于按個人意志辦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因此,依法行政將是依法治國最困難的部分。依法行政的困難,也就是依法治國的困難。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則依法治國最終也難以實現。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準則。它反映了社會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不奉行法治原則,談不上依法行政。人治與主觀隨意性相聯系,權力的行使由個人意志決定;依法行政與法治相聯系,權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和評判標準。
三、依法行政的歷史發展
依法行政是近代社會法治國家所普遍奉行的準則,但由于各國社會歷史條件和法治傳統的區別,對于依法行政內涵的概括,也因時代和國家的不同而相異。
資本主義初期,適應自由競爭的需要,提倡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依法行政之法,是指狹義的,即國會制定的法律。“無法律即無行政”。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對經濟和社會的干預擴大、深入,法治國逐步建立,依法行政之法,擴大至根據法律制定之法規等行政立法,這是國外依法行政理論的主要時代變化。[①e]就國家而言,德國行政法學的創始人Otta
Mayer在《行政法》中認為,依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應“依法律而治”,即國家之司法及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點為“1.法律的規范創造力原則;[②e]2.法律優越原則;3.法律保留原則。”[③e]印度行政法學者M.P.賽夫在其《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德國的“法治”觀念包括兩種意見,“實質上的法治要求實現公正的法律秩序。這一原則要求國家的權力應當服從于各種確定的、不可變更的憲法原則,服從于實質性的基本價值”。“形式的法治要求,國家的一切活動都應當以根據憲法制定的各種法律為依據”。[④e]
英國法學家A.V.戴西將英國的法治原則歸納為三個原則:“1.正規法律的絕對優位及政府專斷權力之排除;2.法律之一律平等;3.憲法的一般原則乃通常法律適用結果的濃縮”[⑤e]。當代英國學者將法治原則概括為:“1.政府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法律;2.法治原則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則,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具備一定內容;3.法治原則表示法律的保護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間無偏袒。”[⑥e]
美國的法治原則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則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權力。但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包含一定內容。否則,法律也可作為專制統治的工具;2.正當的法律程序:為保護公民權益不受政府的官員不正當行為的侵犯,還必須在程序方面對政府權力的行使加以限制。3.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程序必須執行,為此,必須有保障法律權威的機構。[⑦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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