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8-7-9) / 已閱8602次
上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夫妻債務事實時,簡單地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直接進行推定,沒有審查借款的真實性和借據與借款之間的關聯性,導致其所認定借款事實存在重大瑕疵。盡管這一借據的資金來源不清、借款用途不明,無法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根據,但該借據系閆某出具足以認定。無論閆某出于何種原因或目的出具借據,閆某應當對此負責。因而,該借據可以作為認定閆某個人債務的根據。
上訴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了閆某償還劉某借款23萬元,劃清了蘇某與借條的界線。
在《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出臺之前,王禮仁法官就敏銳地感覺到,簡單地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直接進行推定案件性質,很可能會導致案件事實存在瑕疵,甚至致使冤案錯案的產生。所以,經由他判決的案件,對法條的適用,有著更深刻和科學的理解。他認為,應當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前提條件,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在這么多年的庭審過程中,他一直將這一觀點付諸實施。
部分規定還應繼續完善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本原則作了顛覆性規定。
“相對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從整體上看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對今后處理夫妻債務案件具有積極指導作用。”王禮仁法官肯定了新解釋的意義,但同時提出:“《夫妻債務糾紛解釋》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在理解和適用時,對其中部分規定尚需結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有關法理予以矯正。”
王禮仁法官認為,對于夫妻一方負債,《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回歸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不論是日常家事借貸還是重大借貸,都必須以用于家庭需要為共同債務標準,并由舉債人或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對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避免發生制度性群體錯案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奮戰一線又熟諳此領域理論研究的王禮仁法官,對《夫妻債務糾紛解釋》部分細節的缺欠,有著進一步的理解:
首先,《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理論基礎錯誤。“共債共簽”“合同相對原則”等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或普通原則。尤其是一方負債時,家事代理或家事需要才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或基本標準。
其次,沒有科學劃分日常家事代理中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限。日常家事借貸也要堅持以家事需要為共同債務判斷標準,不能完全以數額大小為標準。
第三,沒有確立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原則。在日常家事借貸和重大家事借貸中,沒有對如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原則作出界定。缺乏債權人善意之債,有些規則無法科學設定。如目前的日常家事借貸不區分債權人是否善意,采取“一刀切”的標準,顯然不能正確區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最后,《夫妻債務糾紛解釋》條文結構和文字表述有待進一步修改。如第三條的“但書”之前的內容可以刪除。與其說沒有共同簽字不是共同債務,不如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的屬于共同債務。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一方借貸之關鍵還是看是否用于家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簽字。
王禮仁說:“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司法解釋解決所有問題,也不能期待一個司法解釋容納各方面的意見。上述問題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統籌考慮和完善。”
鑒于此,他提出了一個構建夫妻債務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與思路。王禮仁認為,夫妻債務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總體來說,夫妻債務規則的構建應當秉承四個基本原則,即符合婚姻本質原則,衡平保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安全原則,方便適用原則,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原則。
在王禮仁法官盈千累萬的理論研究中,他的觀點凝聚著來自科學系統的立法精神,凝聚著來自一線實踐的經驗教訓,更凝聚著來著基層百姓的熱烈呼聲。
注釋1: 原文名稱與出處載——堅持不懈:從未停止對公正的守護_獨家_民主與法制網 國家一類新聞網站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4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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